《斯里兰卡标准协会法案》(Sri Lanka Standards Institution Act No. 6 of 1984)
2019-07-17 15:49 作者:杨庆渝《斯里兰卡标准协会法案》又称斯里兰卡1984年第6号法案。该法案规定了国家标准化监督和管理机构,介绍了标准化工作的目标,规定了协会人事结构和资金来源以及认证标志、“标准”及“标准机构”等名词的使用。该法规共有50条,可分为5个部分,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第一部分:斯里兰卡标准协会的成立、目标和权利。该法案定义了斯里兰卡标准协会的服务宗旨包括:制定有关结构、产品、材料和操作规范的国家标准,定期修订标准,审查和审核现行标准,推动标准化工作的普及;推动各行各业的标准化和质量管理;设立和维护相关实验室;提供产品、商品和材料的检验检测服务;对本国产品、商品和材料的制作工艺和流程进行审查;为精密仪器、仪表和特殊用途的科学仪器提供测试和校准,并为符合标准的仪器颁发证书;进行标准化和质量管理的相关研究。本部分还规定了斯里兰卡标准协会的建立、该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机构管理各方的结构和权利。
第二部分:认证标志。该部分对认证标志的授权、使用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部分:协会人事安排。该部分介绍了机构各管理人员和员工的任命和职能权力。
第四部分:机构财务与会计。该部分对机构的资金来源(政府拨款,政府预算,相关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其他不被立法禁止的资源)进行了规定,并对财务审核提出了要求。
第五部分:一般规定。该部分对协会工作人员的一般活动进行了约束,同时为员工给予法律保护。除此之外,还列出了犯罪条例以及惩罚措施。
第六部分:结束条款。该法案生效的同时,1964年颁布的《锡兰标准法》废止。本部分对“认证标志”、“实务守则”、“总干事”、“督察”、“标志”、“出售”、“规格”、“标准规范”等专业名词进行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