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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里兰卡标准协会法案》(Sri Lanka Standards Institution Act No. 6 of 1984)

2019-07-17 15:49  作者:杨庆渝

《斯里兰卡标准协会法案》又称斯里兰卡1984年第6号法案。该法案规定了国家标准化监督和管理机构,介绍了标准化工作的目标,规定了协会人事结构和资金来源以及认证标志、标准标准机构等名词的使用。该法规共有50条,可分为5个部分,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第一部分:斯里兰卡标准协会的成立、目标和权利。该法案定义了斯里兰卡标准协会的服务宗旨包括:制定有关结构、产品、材料和操作规范的国家标准,定期修订标准,审查和审核现行标准,推动标准化工作的普及;推动各行各业的标准化和质量管理;设立和维护相关实验室;提供产品、商品和材料的检验检测服务;对本国产品、商品和材料的制作工艺和流程进行审查;为精密仪器、仪表和特殊用途的科学仪器提供测试和校准,并为符合标准的仪器颁发证书;进行标准化和质量管理的相关研究。本部分还规定了斯里兰卡标准协会的建立、该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机构管理各方的结构和权利。

第二部分:认证标志。该部分对认证标志的授权、使用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部分:协会人事安排。该部分介绍了机构各管理人员和员工的任命和职能权力。

第四部分:机构财务与会计。该部分对机构的资金来源(政府拨款,政府预算,相关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其他不被立法禁止的资源)进行了规定,并对财务审核提出了要求。

第五部分:一般规定。该部分对协会工作人员的一般活动进行了约束,同时为员工给予法律保护。除此之外,还列出了犯罪条例以及惩罚措施。

第六部分:结束条款。该法案生效的同时,1964年颁布的《锡兰标准法》废止。本部分对认证标志实务守则总干事督察标志出售规格标准规范等专业名词进行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