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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不丹标准法》

2019-07-17 15:47  作者:黄苹

该法案规定了国家标准化监督和管理机构,介绍了标准化工作的目标,规定了协会人事结构和资金来源以及认证标志、“标准”及“标准机构”等名词的使用。该法规共有45条,分为6个部分,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第一部分:导言. 规定了本法案的简称、生效与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不丹标准局.该法案确认不丹标准局(Bhutan Standard Bureau, BSB)是一个独立自治机构。并且定义了BSB的授权职责包括:制定国家标准并促进其实施; 建立和运行计量参考和校准实验室; 建立和运营产品测试基础设施; 执行/运营产品和管理体系认证计划; 批准、协调和促进实验室和认证机构的认可;促进质量和标准化;监督与标准和贸易技术壁垒有关的国际贸易或区域贸易协定的实施; 执行由皇家分配的与标准化和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任务。本部分还规定了BSB 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局长的权利及员工的任命

第三部分:该部分介绍了BSB 委员会的权利与功能以及Board管理各方的结构和权利.如制定标准化和合格评定的政策和指令,以促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及国际竞争力;以规定的方式建立、出版和推广与任何物品或工艺相关的不丹标准、技术规范和实践守则;在认为必要时,组成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委员会,以制定与物品或工艺有关的标准;为了消费者和制造商的利益,对不丹标准的制定进行测试和研究;制定强制执行不丹标准的政策等等

第四部分:认证标志的许可。委员会可通过命令授予、更新、暂停或取消不丹标准认证标志使用许可证,其方式由法规决定。

第五部分:机构财务,会计与审计。该部分对机构的资金来源(来源于政府拨款,政府预算,相关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其他不被立法禁止的资源)进行了规定,并对会计记录提出了要求,并且每年进行审计。

第六部分:其它规定。本部分规定了不丹标准局年报;限制使用不丹标准局的名字;商标和认证标志;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犯罪条例以及惩罚措施;法院的管辖权;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以及标准相关的专业名词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