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药品法》
1978年10月25日,尼泊尔国王签署了《药品法》,并于1988年和2000年进行两次修订。《药品法》规定了药品、药品生产制造、主管部门、检验与检查等名词的定义。尼泊尔政府设立药物管理司来执行《药品法》,设立药物研究实验室进行药品科研、化验和分析。所有药品生产必须符合尼泊尔规定的生产安全和质量标准,禁止生产、销售、经销、出口、进口、储存、消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药品,对公共消费不安全的药品允许退货并提供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