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共服务平台

越南修订燃料法规 推动E10乙醇汽油强制加注

2026-07-13 17:05 

发布时间:2026-07-06 


2026年3月26日,越南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布G/TBT/N/VNM/394号通报,修订《汽油、柴油和生物燃料国家技术法规》,由QCVN 01:2026/BKHCN标准编号替代QCVN 01:2022/BKHCN。拟议法规规定了汽油、柴油和生物燃料在安全、健康、环境以及质量管理方面的技术规范限值,适用于在越南境内从事汽油、柴油及生物燃料进口、生产、调配、分销、零售活动的组织与个人。

拟议法规涉及的产品类型包括无铅汽油、E5乙醇汽油、E10乙醇汽油;柴油、B5生物柴油;用于掺混的基础生物燃料:变性燃料乙醇、未变性燃料乙醇、B100生物柴油燃料。适用的HS编码见表1。

表1 适用燃料的HS编码

null

一、拟议法规修订背景

1. 拟在全国范围强制推行E10乙醇汽油加注,需调整2022版技术法规不相适应指标。

越南工贸部第50/2025/TT-BCT号通知要求,自202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E10乙醇汽油加注,原QCVN 01:2022版对E10的乙醇区间、氧含量、水分等指标规定太严,企业调合困难、进口受限、成本高企,须修订相关指标,落地国家政策。

2. 配套生物燃料产业链成熟,需要升级标准体系。

乙醇、B100生物柴油国内产能提升,进口渠道稳定,为技术法规从“试点”转向“全国通用”提供了产业基础,重新定义E5/E10/B5/B100全套指标时机成熟。

3. 履行应对气候变化承诺,同步收紧长期环保指标。

越南承诺2030年减排15.8%,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QCVN 01:2026一方面放宽E10技术指标便于落地,一方面长期收紧烯烃、芳烃、硫技术指标,逐步靠近欧Ⅵ,以及我国国六b水平。

二、拟议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技术规定。

根据燃料类型分别制定了产品质量技术指标,给出了对应的检测方法——越南TCVN国家标准,为等同采用美国金属材料协会ASTM的燃料检测方法标准(共计45个)、欧盟EN标准的脂肪酸甲酯FAME检测方法(3个)。

1. 汽油类技术指标设置。

(1)无铅汽油。

无铅汽油技术指标包括研究法辛烷值(RON)、馏程、铅含量、胶质含量、硫含量、苯含量、芳烃含量、烯烃含量、氧含量、含氧化合物、金属总含量(Fe、Mn)、游离水等12个指标。

(2)E5乙醇汽油。

E5汽油技术指标包括无铅汽油12项技术指标,增加1项乙醇含量指标,共计13项技术指标。

(3)E10乙醇汽油。

E10汽油技术指标在E5汽油13项技术指标基础上,增加1项水含量指标,共计14项技术指标。

(4)含氧化合物添加规定。

仅表2所列含氧化合物允许调入无铅汽油、E5、E10汽油。

表2  允许使用的含氧化合物

null

2. 柴油类技术指标设置。

(1)柴油。

柴油技术指标包括硫含量、十六烷值、馏程、闪点、运动黏度、冷滤点、水含量、多环芳烃(PAH)、颗粒杂质等9项指标。

(2)B5柴油。

B5柴油技术指标包括柴油9项技术指标,并新增脂肪酸甲酯(FAME)含量、氧化安定性两项指标,共计11项指标。

3. 基础生物燃料。

(1)未变性燃料乙醇。

未变性燃料乙醇技术指标包括乙醇含量、甲醇含量、水含量、酸度(以乙酸计)、无机氯化物含量等5项指标。

(2)变性燃料乙醇。

变性燃料乙醇与未变性燃料乙醇的技术指标保持一致,仅乙醇含量指标限值不同,未变性燃料乙醇应不低于99.0,变性燃料乙醇应不低于92.1。

(3)B100生物柴油。

B100生物柴油技术指标包括脂肪酸甲酯(FAME)含量、水分及残渣、运动黏度、硫酸盐灰分、硫含量、十六烷值、酸值、氧化安定性、游离甘油、总甘油、磷含量等11项指标。

4. 添加剂使用规定。

用于无铅汽油、E5/E10乙醇汽油、柴油、B5柴油的添加剂,应符合安全、健康、环保要求,不得损害发动机及燃料储存、运输、分销系统;使用非常规添加剂生产、调配上述燃料,须按照2009年6月2日科技部第15/2009/TT-BKHCN号通知规定注册并获批准。

5. 取样规定。

按照TCVN 6777:2007(ASTM D 4057-06)《石油及石油产品 人工取样》、TCVN 6022:2008(ISO 3171:1988)《石油液体 管道 自动取样》及越南国家标计质委汽油取样指南抽取检测用燃料样品。

6. 结果处理。

汽油、柴油及生物燃料检测结果处理按TCVN 6702:2013 (ASTM D 3244-07a)《判定技术要求符合性的检测结果处理》执行。

(二)管理规定。

1. 国产燃料销售需提供合规声明。

在越南国内生产、调配的无铅汽油、E5/E10乙醇汽油、柴油、B5柴油、变性/未变性燃料乙醇、B100生物柴油,上市流通前须提供符合本规范技术规定要求的合规声明。合规声明依据为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

2. 进口燃料销售前须进行质量检验。

进口无铅汽油、E5/E10乙醇汽油、柴油、B5柴油、变性/未变性燃料乙醇、B100生物柴油,在进入市场流通前,必须接受越南国家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本规范技术规定要求。

越南政府第74/2018/NĐ-CP号法令、第154/2018/NĐ-CP号法令,及科技部第06/2020/TT-BKHCN号通知,为进口货物的质量检验工作依据。

进口燃料质量检验结果的认定,为根据第74/2018/NĐ-CP号法令、第154/2018/NĐ-CP号法令规定的指定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结果;或依据越南科学技术部2007年10月31日第27/2007/TT-BKHCN号通知的规定获得认可的结果,该通知明确了相互承认合格评定结果的协议与协定的签署及执行程序。

3. 检测机构为指定机构。

用于认证、检查、质量检测的试验,须由按照越南第74/2018/NĐ-CP号法令、第154/2018/NĐ-CP号法令指定的检测机构执行。

4. 合格评定模式。

按越南科技部第28/2012/TT-BKHCN号通知第5条及附录二执行。

(1)国内生产/调配燃料。

当企业生产稳定时,采用认证模式五,即典型样品试验+生产过程评定+生产场所/市场抽样试验+过程评定;

当非连续生产、批次生产或投产初期不稳定时,采用认证模式七,即代表性样品试验+批次评定。

(2)进口燃料。

当未评定批次时,采用认证模式七;进口方申请且境外机构符合要求时,采用认证模式五。

5. 结果互认与试验结果使用原则。

认证机构可使用出口国检测机构结果,该机构须符合 TCVN ISO/IEC 17025:2017或ISO/IEC 17025:2017要求;使用前须报国家标计质委备案监管;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负责。

6. 组织与个人责任。

(1)生产、调配、进口上述燃料的组织与个人,须声明适用标准且不抵触本规范,保证质量符合本规范及声明标准。

(2)国内生产/调配方须完成认证与合规声明;进口方须完成认证并办理进口质量国家检验登记。

(3)分销、零售方须保证燃料质量符合本规范。

(4)指定认证、检验机构按第132/2008/NĐ-CP号法令(经第74/2018/NĐ-CP号法令修订)第18条履行责任。相关机构与个人按照2025年5月15日科技部第03/2025/TT-BKHCN号通知留存档案。

(5)加油站、零售店及分销车辆须清晰标注加注的燃料信息。无铅汽油需标注辛烷值、对应排放标准质量等级;乙醇汽油需标注辛烷值、乙醇比例、对应排放标准质量等级;柴油需标注硫含量;B5柴油需标注生物柴油比例、硫含量。

三、拟议法规与我国相关标准的异同

(一)相同点。

越南拟议法规QCVN 01:2026草案与中国国六b、GB 18351 《车用乙醇汽油》(E10)、GB 25199《B5柴油》形成的中国燃料油体系框架基本一致,检测方法均对标ASTM/EN国际通行方法,环保导向接近。

1. 产品体系完全对应。即汽油类都包括无铅汽油、E5/E10乙醇汽油;柴油型都包括普通柴油、B5生物柴油;调合用生物燃料类都包括变性燃料乙醇、B100生物柴油。

2. 核心环保指标底线一致。如E10乙醇汽油,硫含量最高等级均≤10 mg/kg,苯含量最高等级均≤1.0%,芳烃最高等级均≤35%,实际胶质均≤5 mg/100 mL,均严控铅、锰、铁等金属与游离水、颗粒杂质。

3. 检测方法同源。均等同转化ASTM、EN燃料检测方法,越南等同转化为TCVN国家检测技术标准,中国等同转化GB/T国家推荐标准、SH石化行业标准、NB能源行业标准,检测结果互认基础好。

4. 管理逻辑一致。均要求合规声明、认证、进口检验、标识标注、取样与结果判定规则。

(二)关键差异。

1. 汽油类。

表3 中越汽油典型技术要求差异比较

null

2. 柴油类。

表4 中越柴油典型技术要求差异比较

null

3. 调合用生物燃料。

(1)燃料乙醇。越南分未变性/变性燃料乙醇两套指标;中国制定有变性燃料乙醇标准(GB 18350),未变性乙醇不允许直接调油。

(2)B100生物柴油。FAME、甘油、磷、硫、酸值、氧化安定性等核心指标两国高度接近,B100生物柴油对越南出口达标相对容易。

四、对越出口燃料建议

1. 把握机遇,加强生物基燃料对越出口。越南拟议法规《汽油、柴油和生物燃料国家技术法规》(QCVN 01:2026)框架对标中国国六和生物燃料标准,整体趋同,产品检测结果互认基础好。结合越南从2026年6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E10乙醇汽油加注,生物基燃料产业日渐成熟,可加强对越出口,拓宽我国生物基燃油应用场景。

2. 厘清准入要求,提升合规预期与出口效率。拟议法规规定进口燃料销售前须进行质量检验,对进口燃料的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认证模式、检测结果采信、认证结果互认也做了明确规定。对越出口企业,需根据具体出口产品类型,梳理适宜的检验依据与合规评定模式,做好预案推演,提高合规出口预期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