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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机械条例与机械指令部分内容对比

2024-05-15 10:48 

适用范围。欧盟机械条例的适用范围覆盖了自主移动机械、物联网设备和人工智能等技术设备;不适用于欧盟法规(EU)2018/1139《关于民用航空领域的共同规则》范围内的航空产品、零部件和设备。

术语和定义。欧盟机械条例增加了“安全功能”“在市场上提供”和“实质性修改”等21项术语和定义,修改了“投放市场”和“半成品机械”等8项术语和定义。

高风险机器。明确了可移动的机械传动装置,包括其护套、可拆卸机械传动装置的防护装置;车辆维修升降机;冲击机械;人工智能设备等高风险机器类别。高风险机器须不再适用自我声明的方式,必须有指定的认证机构参与,通过第三方进行强制检查和认证。考虑到人工智能的发展,即使是采用协调标准的机型也不能免除检查的义务。

制造商义务。任何对机器进行“实质性修改”(例如:加装防护装置)的主体都被视为制造商,须履行制造商相关的所有义务,需要进行新的合格评定程序。

授权代表权利。欧盟机械条例第12项条款定义了“授权代表”的角色。与机械指令相比,这一主体的权利有明显的变化。机械指令赋予授权代表框架下自由的权利,但机械条例限缩了他们的权利。机械条例规定授权代表可以代表制造商保留机器文件和欧盟符合性声明,以备主管当局访问。授权代表不负责保证文件的准确性,只负责文件的可使用性。

进口商义务。进口商须确保所有进口机械设备的文件完备,包括CE标志、制造商标识等。如果进口商认定进口机械产品的CE标志产品不符合要求,须通知有关当局并采取适当措施。除了制造商的身份证明外,进口商还必须提供自己的详细身份证明。进口商也有义务对已经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测试,以检查其一致性,并在出现任何问题时通知分销商结果。进口商还必须在产品投放市场后的10年内保留一份欧盟合格声明的副本。

分销商义务。分销商须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有义务检查机械设备的CE标志、欧盟合格声明、使用说明和产品标识。以证明机器的一致性。此外,经销商有义务向当局报告市场上销售的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网络安全要求。制造商必须使用经(EU) 2019/881《网络安全法》安全认证的产品,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机器在连接到其他数据源时不得遭受损害。经《网络安全法》认证的产品被推定为符合机械条例附件III规定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网络机械除受欧盟网络安全法制约外,同时受欧盟网络弹性法,欧盟无线电设备指令等法规的管辖。

人工智能要求。欧盟机械条例新增“人工智能要求”专章。明确两类人工智能产品类型:一是通过机器学习、具有自我进化行为的安全组件,二是配置使用人工智能方法、具有自我进化行为的嵌入式机械。考虑到软件也会带来风险,软件作为独立产品投放市场,则被视为安全组件,必须提供符合性声明和CE标志。

数字化要求。制造商可将说明书和其他相关技术文件以数字化形式提供,但仍然有义务向经销商或用户免费提供纸质版文件。机械条例要求制造商须在机器交付后至少10年内保证数字说明书的可访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