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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更新局部空间加热器生态设计要求

2023-04-11 00:00 

3月17日,欧盟发布G/TBT/N/EU/960通报,拟实施关于局部空间加热器生态设计要求的2009/125/EC指令的委员会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规定了额定热输出不超过50kW的家用局部空间加热器和额定热输出产品或单管热输出不低于300kW的商用局部空间加热器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的生态设计要求。但是,使用蒸汽压缩循环或吸附循环且由电动压缩机或燃料驱动产生热量的局部空间加热器、仅用于室外的局部空间加热器、仅用于车辆加热的局部空间加热器、直接热输出小于额定直接热输出和间接热输出组合6%的局部空间加热器、桑拿炉,以及烹饪用具等不在本条例约束范围内。

该条例草案扩大并明确了生态设计要求的范围,取消了对从属加热器的豁免,并从最低能源性能要求,特别是在主动模式和低功率模式下的功率要求、排放要求等进行了规约。

1、季节性空间供暖能效要求

“季节性空间供暖能效”(ηs)是指由局部空间加热器提供的空间供暖需求与满足该需求所需的年能耗之间的比率,单位为%。

(1)局部空间加热器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a) 敞开式局部空间加热器的季节性空间供暖能效不应低于39%;

b) 前部封闭式燃料局部空间加热器的季节性空间加热能效不应低于61.5%;

c) 平衡烟道局部空间加热器的季节性空间加热能效不应低于61.5%;

d) 便携式局部空间电热器的季节性空间加热能效不应低于44.7%;

e) 额定热输出大于250W的固定式局部空间电加热器的季节性空间加热能效(毛巾架除外)不应低于47.5%;

f) 额定热输出小于等于250W的固定式局部空间电加热器(毛巾架除外)的季节性空间加热能效不应低于43.2%;

g) 储能式局部空间电加热器的季节性空间加热能效不应低于47.3%;

h) 地暖式局部空间电加热器的季节性空间供暖能效不应低于47.5%;

i) 额定热输出大于1.2kW的带有可见光辐射式局部空间电加热器(便携式可见光辐射就地空间电加热器除外)的季节性空间加热能效不应低于46.8%;

j) 额定热输出小于等于1.2kW的可见光辐射式局部空间电加热器(不包括可见光辐射式便携局部空间电热水器)的季节性空间加热能效不应低于40.5%;

k) 可见光辐射式便携局部空间电加热器的季节性空间加热能效不应低于39.4%;

l) 灯具式局部空间加热器的季节性空间加热能效不应低于85%;

m) 管状局部空间加热器的季节性空间加热能效不应低于74%;

n) 额定热输出大于250W的毛巾架的季节性空间加热能效不应低于46.0%;

o) 额定热输出小于等于250W的毛巾架的季节性空间加热能效不应低于42.1%。

(2)储能式局部空间加热器应配备电子热控装置,带有房间和/或室外温度反馈,或有能源供应控制,并有风扇辅助热输出。

2、排放要求

根据GCV(gross calorific value moisture free,无水分总热值),液体/气体燃料局部空间加热器的氮氧化物(NOx)排放不得超过下列限值:

(1)前部开放式局部空间加热器、燃料的前部封闭式局部空间加热器、平衡烟道局部空间加热器和无烟道局部空间加热器的NOx排放量不得超过130 mg/kWhinput

(2)灯具式局部空间加热器和管状局部空间加热器的NOx排放不得超过200 mg/kWhinput

3、 低功率模式要求

(1)局部空间加热器应具有关闭模式或待机模式,或两者兼有,除非不适合预期用途;

(2)关闭模式下的功耗不得超过0.3 W;

(3)待机模式下的功耗不得超过0.5 W,但如果待机模式包括信息或状态显示,则功耗不得超过1W;

(4)如果局部空间加热器具有空闲模式,则该模式下的功耗在1小时内平均不应超过1W,如果空闲模式依靠网络连接来自动为房间供热,则功耗在1个小时内平均不得超过3W(注:空闲模式<idle mode> 指本地空间加热器连接到主电源,并能够在房间需要热量时(与用户之前设定的温度相比)自动为房间提供热量);

(5)如果局部空间加热器提供网络待机模式,则网络待机模式的功耗不得超过2W。

       此外,本条例草案明确了资源效率,包括必要的备件和最长的交货时间、维修和保养信息,并对信息等相关要求进行了规约。该条例草案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评议期至2023年5月16日。建议相关单位仔细研究法规草案原文,密切关注该草案的最新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