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发布商品标签要求
2022-07-26 14:292022年7月18日,泰国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向WTO提交《商品标签要求》,通报号为G/TBT/N/THA/668。该法规要求在泰国生产、进口的商品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经《消费者保护法》(第2号)B.E.2541(1998)修订的《消费者保护法》B.E.2522(1979)第30节和第31节,标签委员会特此发布以下规定:
标签委员会通知第2条中关于“商品标签的质量受受控标签B.E.2541(1998)”的规定应废除,并替换为以下内容:
第2条受管制标签约束的商品标签必须注明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或类型,以便于理解;
(2)名称或制造商在泰国的注册商标,以便在泰国销售;
(3)名称或订购方或进口商在泰国的注册商标,以便在泰国销售;
(4)制造国名称;
(5)制造商的销售地点,或订购方或进口商进入王国的销售地点;
(6)根据具体情况,必须显示产品的尺寸、数量、体积或重量。该单元可以使用全名、首字母或符号;
(7)使用目的,让消费者了解正确使用的目的;
(8)为消费者提供正确使用产品的指南或储存建议;
(9)警告、禁忌症或注意事项,以确保消费者使用产品的安全。但是,上述字母必须比其他字母大,并且颜色必须与背景色形成对比。它必须能够清晰可见,与其他声明不同;
(10)制造日期,除非无法指定明确的制造日期,否则应指定制造周和年或制造月和年,以了解产品质量或特性的益处;
(11)为具有使用寿命的产品指定有效期或最佳保质期,让消费者了解产品质量或特性;
(12)必须指定泰铢或其他货币的价格
(10)和(11)中的内容应按天、月和年排序。
“月”可用数字或字母显示,“年”应指定为“B.E.”或“C”。如果不能对日、月、年进行分类,则必须有内容或字母,以便消费者清楚地了解这些内容。例如,2021/8/17表示2021年8月17日制造。
商品标签上的内容必须清晰可见。使用的字体大小必须与标签区域的大小有关,字母大小的高度不得小于2毫米。在例外情况下,当标签面积小于35平方厘米时,字母大小的高度不得小于1.5毫米。
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