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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公布非道路移动机械中的内燃机污染气体排放法规

2021-08-26 10:58 

2021年8月16日,土耳其发布G/TBT/N/TUR/188 号通报,公布非道路移动机械和使用中的内燃机产生的气体污染物法规。法规涵盖了上述法规第 5 条第一款规定类别的所有发动机的排放限值,以及这些机器的发动机产生的气体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安装或打算安装到公路外使用的移动机器上,由气体和颗粒污染物排放限制规定以及安装在公路外使用的移动机器上的内燃机的型式批准的要求 (2016/1628 / EU) 确定),(2) 本通知涵盖并适用于监测安装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上的下列类别 V 排放在役发动机的气体污染物排放:(a) NRE-v-5;(b) NRE-v-6.(3) 本通知适用于发动机制造商。本通知不适用于原始设备制造商。 (4) 本通知不适用于制造商向批准机构证明其无法接触安装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中的任何发动机的情况。 - 服务监控。本通知旨在增加《内燃机气体和颗粒污染物排放限制条例》确定的框架和2020年9月11日《政府公报》公布的《类型审批要求》(2016/1628/EU),编号为31241,就发动机的选择作出详细安排, 使用便携式排放测量系统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中安装的在职内燃机的气体污染物排放监测的测试程序和结果报告。本通知涵盖上述条例第5条第一款所列类别的所有发动机的排放限制,以及这些机器发动机产生的气体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制,这些污染物是安装或拟安装在《气体和颗粒污染物排放限值条例》和《关于在公路外使用的移动机器上安装的内燃机类型批准要求》(2016/1628/EU)本通知不适用于制造商向批准机构证明无法访问安装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中用于在职监控的任何发动机的情况。ECU数据收集影响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污染物排放或性能的发动机,视为不可报送的在职监测测试。尽管《2016/1628 年条例》(EU) 第 39 条的要求,但只有在制造商能够向批准机构实质性证明没有任何失败策略的情况下,才能选择替代发动机。制造商应在核准的发动机类型或发动机系列开始生产后 1 个月内,向已批准发动机类型或发动机系列的批准机构提交发动机型号或发动机系列的初始监控计划。制造商应在核准的发动机类型或发动机系列开始生产后 1 个月内,向已批准发动机类型或发动机系列的批准机构提交发动机型号或发动机系列的初始监控计划。制造商应向审批机关提交更新的计划,以便在选定特定发动机和非路向移动机械列表完成或修订时对在役发动机进行监控。更新的计划应包括用于选择的标准的理由以及修改前一个清单的理由(如适用)。审批机关应当在提交后2个月内批准初步更新的计划或要求进行适当修改,并确保最终计划包括最广泛的发动机类型和非公路移动机械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