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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拟修订化妆品法规禁限用物质清单

2021-07-07 00:00 

近日,浙江省WTO/TBT通报咨询中心发出预警,欧盟发布的G/TBT/N/EU/757号通报提出将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附录内容,禁止和限制使用欧盟委员会授权法规(EU2020/217分类为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CMR)的物质用作化妆品成分。该标准法规拟于2021101日起实施,可能对我省出口欧盟的化妆品相关生产或销售企业带来重大影响。

本次通报涉及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1.EC1223/2009附录二化妆品禁用物质清单中增加以12种物质:

序号

化学名称/INN

CAS

EC

1

7440-48-4

231-158-0

2

四聚乙醛

108-62-3

203-600-2

3

甲基氯化汞

115-09-3

204-064-2

4

二苯并[a,i]

189-55-9

205-877-5

5

二苯并[a,h]

189-64-0

205-878-0

6

乙醇、2,2 ' -亚氨基双链、N- (c13 -15支链和直链烷基)衍生物

97925-95-6

97925-95-6

7

丁氟螨酯

400882-07-7

 

-

8

邻苯二甲酸二异己酯

71850-09-4

 

276-090-2

 

9

氯吡嘧磺隆

100784-20-1

 

-

10

2-甲基咪唑

693-98-1

211-765-7

11

氰氟虫腙

E- 氰氟虫腙标准品

139968-49-3

852403-68-0

-

12

二丁基双(2,4-戊二酸根合-O,O')-(OC-6-11)-

22673-19-4

245-152-0

 

2. EC1223/2009附件化妆品限用物质清单中第98条目水杨酸限用要求修改如下:

在“限用要求”一栏中,增加了对“身体乳、眼影、睫毛膏、眼线笔、口红、滚珠除臭剂类产品中水杨酸的最大浓度要求,为0.5%。修改后,具体各类化妆品中水杨酸的最大浓度要求如下:

产品类别

即用制剂中的最大浓度要求

可冲洗的洗护发产品

3%

身体乳、眼影、睫毛膏、眼线笔、口红、滚珠除臭剂

0.5%

除身体乳、眼影、睫毛膏、眼线、唇膏、滚珠除臭剂以外的其他产品

2%

 

3. EC1223/2009附件三化妆品限用物质清单中增加二氧化钛

条目号

物质识别

限用要求

使用条件和警告的措辞

化学名称/INN

常见成分成分名称

CAS

EC

产品类型,

身体部位

即用制剂中的最大浓度

其他要求

待定

空气动力学直径≤10微米的颗粒含量为1%及以上的二氧化钛粉末

二氧化钛

13463-67-
7/ 1317- 70-0/ 1317-80-2

 

236-675-5/
215-280-1/
215-282-2

a面部产品

b)气溶胶(喷雾)型发用产品;

c)其他产品。

a25%

b)普通用途气溶胶(喷雾)型发用产品:1.4%;专业用途气溶胶(喷雾)型发用产品:1.1%

a)(b):仅以色素性、锐钛矿、表面处理的形式出现;

c):不可用于可能引起终端用户吸入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