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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FCM塑料法规(EU)2020/1245 已到重要时间节点

2021-03-25 00:00 

背景

202093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修订指令(EU) No 2020/1245。主要对FCM塑料法规 (EU) No 10/2011的附录IIIIVV进行修订。该指令于官方公布20天后(即2020923日)生效。

 

过渡期

2021323日之前首次投放市场且符合旧法规的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允许继续投放市场至2022923日,直到库存耗尽;

2021323日之后进入欧盟的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需符合(EU) No 2020/1245

 

主要修订内容

EU10/20115个附录,分别是:附录I授权物质清单、特定迁移分组限量(SMLT);附录II重金属和芳香胺的要求;附录III模拟物的选择;附录IV符合性声明的要求;附录V迁移条件的选择。此次修订的是附录IIIIVV

一、附录I授权物质清单的修订

1,3-苯二胺(CAS 108-45-2 检出限降低为0.002 mg/kg

三氧化二锑迁移限制适用于所有三氧化二锑来源,而不仅仅是作为添加剂的用途。

 

  新增3个物质

·      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改性的蒙脱土

·      亚磷酸三苯酯,具有α--ω-羟基聚[氧基(甲基-1,2-乙二基)]的聚合物,C10-16烷基酯(CAS 1227937-46-3

·      表面用氟化物改性氧化铝处理过的二氧化钛

 

二、附录II重金属和芳香胺的修订

1)重金属迁移更新如下

图片

*总铬的检出限应为0.01mg/kg。如有证据表示不含六价铬,总铬限量可为3.6mg/kg**镧系元素迁移之和应小于0.05mg/kg

 

2)关于初级芳香胺的修订

初级芳香胺依然不得检出,此次主要是修订检出限。列于REACH法规附录XVII中的初级芳香胺,检出限为0.002mg/kg。不在REACH中的初级芳香胺,迁移总和不超过0.01mg/kg

 

三、附录IV符合性声明的修订

要求提供所用物质或其降解产物的充分信息,尤其涉及到EU10/2011附录III的限制要求,以便确保下游经营者遵守法规。

在中间阶段,应包括以下信息:受附录II限制的信息;或尚未排除其遗传毒性,在制造阶段有意使用,并且在最终材料的迁移量超过0.00015mg/kg

 

四、附录V迁移试验条件的修订1)增加整机验证测试。选择整机中最苛刻的程序运行,如果发现不合格项,需要确认不符合项来源于哪个材料。用于存储等功能的配件(例如容器,胶囊或垫子)的测试应在其使用条件下进行,并应包含这些部件的存储条件。
2)修订重复使用制品的测试条件。应进行3次迁移试验,每一次的特定迁移结果不能超过前一次,否则视为不稳定材料。对于不稳定材料,即使3次迁移结果都合格,也不视为合规。(3)修订总迁移条件,新增总迁移条件4030min,适用于室温短期接触(接触时间少于30分钟)。对于重复使用的制品,应进行3次迁移试验,每一次的迁移结果不能超过前一次,以第3的总迁移结果为准。

 

温馨提示

2021323日之后进入欧盟的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需符合(EU) No 2020/1245。此次修订指令更新的内容非常多。不仅重金属迁移项目增多,初级芳香胺检出限降低,重复使用的制品迁移条件也更加繁琐。特别提醒密胺材质,就是标准中提到的不稳定材料,密胺在酸性和热接触情况下,特别容易溶出甲醛和三聚氰胺,而且第二次、第三次的迁移结果通常比第一次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