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蜂蜜规定
2019-07-30 17:462003年11月10公布的德国蜂蜜规定(蜂蜜五)由联邦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基于以下而规定:
—食品和必需品法(1997年9月9日公布的版本)(BGBI.IS.2296)(已经通过2001年10月29日的规定(BGBI.IS.2785)第42章第4号被修改)第十九章第一段第1.2号字母b、第3号和第4号字母a和c(与2002年8月16日(BGBI.IS.3165)的职权修改法第一章和与联邦经济与劳动部协调一致的2002年10月22日(BGBI.IS.4206)的组织规定以及一起)。
—食品和必需品法第四十四章第一段第二号。
通过该项规定将参议院2001年12月20 日颁布的关于蜂蜜(ABI. 欧共体 2002 L10号 第47页)的2001/110/欧共体准则贯彻为德国法律。
第一章 使用范围 只要附件一中所提及的产品被指明作为食物而投入使用,则这些产品就受该规定所支配。
第二章 对性质的要求 在蜂蜜的性质方面必须符合附件二的要求。
第三章 标记 1、对附件一中所提及的产品来说,该处所涉及的标记是食品标记规定意义上的流通标志。
2、附件一中所提及的标志由该处所提及的产品决定,这些标记可以用标记“蜂蜜”来代替(在符合附件一第二章第三号、第四号、第八号和第九号要求的产品中除外)。
3、附件一中所提及的标志可以用如下说明来补充(符合附件一第二章第八号和第九好的产品中除外):
1)对来自于花朵或者天然植物这样一种来历进行说明(如果蜂蜜完全或者绝大部分来自于所提及的花朵或植物并且指出了相应的organoleptisch 、物力—化学和微观上的标记);
2)对地区的、区域的、地形的来源进行说明(如果该蜂蜜仅仅指出了指定的来源);
3)对特殊的质量标记进行说明。
4、除了根据食品标记规定而确定的说明之外,附件一中所涉产品的标记必须包括以下说明(这些说明是按照第五段被指定的):
1)生产该蜂蜜的原产国(单数)或者原产国(复数);在不只一个原产国的情况下可以不按上述要求(将所有原产国都列出),每次只要做出下列之一的说明(只要该蜂蜜是在那里被生产的):
A.“来自欧共体国家的蜂蜜的混合物”,
B.“来自非欧共体国家的蜂蜜的混合物”,
C.“来自欧共体和非欧共体国家的蜂蜜的混合物”,
2)在符合附件一第二段第九号的产品中要指出“仅用于烹饪和烤焙”。
5、按照第四段第二号所做的说明必须和流通标记结合起来。此外,食品标记规定相应地适用于该标记(符合第四篇第三章第三段中第一、二、三句的前半句和第四段)的类型和方式。
6、在符合附件一第二段第八号和第九号的产品中(这些产品同时又不是在食品和必需品法第六章的意义上被确定用来出售给消费者的),流通标志必须在运输集装箱、包装和公函上标出。
第四章 禁止运输 习惯上,下列物品是不允许运输的:
1、具备附件一中所列标记之一,却又不符合附件一中所提及的定义或第二章的规定的食品。
2、其标记通过第三章第三段中计划的详细说明被补充,却又不满足此处所提要求的蜂蜜。
3、不备有按照第三章第四段(且与第五段第一句联系在一起)或第六段规定的详细说明的附件一意义上的产品。
第五章 沉淀物化验 主管部门必须化验蜂蜜中禁止/不允许的物质的沉淀或其它沉淀或超过规定最高量/最大数(按照科学的认识这个量/数对健康无害)的物质的含量,与此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沉淀控制计划的预先规定,该计划必须每年由联邦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按照欧共体委员会1996年4月29日制订的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中特定物质及其沉淀的控制措施的96年23号准则并取消欧洲经济共同体1985年第358号准则和1986年第469号准则及1989年第187号决定和1991年第664号决定以及基于该准则以各自的文本形式颁布的决定,同时协调联邦州制订。在按照第一句和第二句所做的化验中,检验措施、检验处理以及运用的分析方法取决于以各自有效的文本形式出现的委员会决定(基于欧共体1996年第23号准则第1章第15条而被允许)的预先规定,有关食品监控的规定不受影响。
第六章 犯罪行为和违反条例行为 1、违背第四章第一号或第二号将食品投入使用者依据食品和必需品法第五十二章第一段第十一号受惩罚。
2、疏忽大意地干了第一章中所指明的行为者,其行为违反了条例(依据食品和必需品法第五十三章第一段)。
3、蓄意地或疏忽大意地违背第四章第三号将某一产品投入使用者,按照食品和必需品法第五十四部分第一章第二号以违反条例论处。
第七章 过渡性规定 直到2004年7月31日为止,依据直到有效的规定的产品允许生产和标价,依据第1句而生产和标价的产品允许被投入使用(直到库存逐渐消除)。
第八章 食品标价规定的更改 最终通过的规定已被更改的食品标价规定(1999年12月15日的公告文本)(BGBI.IS.2464)第一部分第三章第四号被删除。
第九章 生效,失效 1、该规定于公布之日生效。
2、随着该规定的生效,1976年12月13日的蜂蜜规定(最终通过2003年4月2日的规定中的第6条款被更改)失效。
附件一(与第1章、第三章和第四章配套) 定义、流通标志
第一段:总论 蜂蜜是天然甜的物品,它是由蜜蜂通过以下方法制造的:蜜蜂采集植物的蜜液或植物有生部分的分泌物或者附着在植物有生部分上的采蜜昆虫的分泌物,通过混合自己特有的物质转化、储藏、脱水、储存在蜂箱的蜂房中并酿造。
从总体上来看,蜂蜜是由不同种类的糖组成的,特别是由果糖和葡萄糖以及有机酸、活性酶和在采蜜过程中吸收的固体微粒组成,蜂蜜的颜色从近乎无色到深褐色,可能是液态的、粘稠的或部分的直到连贯的晶状物,味道和香味上的区别是由各自来源于何种植物所决定的。
第二段:蜂蜜类型 按照来源、开采类型、供应形式或规定的用途区分出下列蜂蜜种类:
流通标志 | 定义 |
1.花蜜或蜜液蜜 | 完全或大部分来自于植物蜜液的蜂蜜 |
2.甘露蜜 | 完全或大部分来自于附着在植物有生部分上的采蜜昆虫的分泌物或者来自于植物有生部分的分泌物 |
3.巢蜜 | 由蜜蜂储存在新建的蜂房中加盖的无幼虫的巢室内或者储存在蜡片(仅由精细的蜂蜡建造而成)构成的蜂房中,蜂蜜是在整个或被拆分开的蜂房中被处理的 |
4.带有部分蜂房或蜂房块的蜂蜜 | 带有一块或多块蜂房蜜的蜂蜜 |
5.滴蜜 | 通过无盖的无幼虫的蜂房下滴出来而获得的蜂蜜 |
6.离心蜜 | 通过将无盖的无幼虫的蜂房放置在离心机中旋转分离而获得的蜂蜜 |
7.压榨蜜 | 通过压榨无幼虫的蜂房,同时加热/不加热到最高45度而获得的蜂蜜 |
8.过滤蜜 | 通过以下方法获得的蜂蜜:无机的或有机的其它物质被抽离,以至于大量的花粉被分离出来 |
9.烘烤蜜 | 适宜作为工业用途或者作为紧接着被加工的其它食品的配料的蜂蜜 |
附件二(针对第二章和第四章)
对性质的要求
第一段:总体要求 不允许将其它物质作为蜂蜜加入蜂蜜中。
只要由可能,蜂蜜就必须远离有机的和无机的非蜂蜜的物质。但是,不允许将蜂蜜自身的物质从蜂蜜中抽走,只要在分离无机的或有机的非蜂蜜物质的过程中不是不可避免的。与此不同,过滤蜜允许将花粉蜜分离出来。
蜂蜜不允许显示出人为改变过的酸度,蜂蜜(烘烤蜜里外)不允许表现出其它的味道或气味,不允许在酿造过程中发生转变或发酵或加热太强,以至于使酶大量地或全部地失去活性。
第二段:特殊要求 1、含糖量
1.1 果糖和葡萄糖含量(总额)
a)花蜜 至少60g/100g
b)甘露蜜,单独或与花蜜混合 至少45g/100g
1.2 蔗糖含量
a)一般 最高5g/100g
b)洋槐蜜、苜蓿蜜、Banksia menziesii、驴食草蜜、红桉树蜜、Eucryphia lucida、Eucryphia milliganii、甜橙蜜 最高10g/100g
c)熏衣草蜜、琉璃苣蜜 最高15g/100g
2、含水量
a)一般 最高20%
b)杜鹃花蜜和烘烤蜜(一般) 最高23%
c)杜鹃花的烘烤蜜 最高25%
3、含不容于水的物质量
a)一般 最高0.1g/100g
b)压榨蜜 最高0.5g/100g
4、导电性
a)一般的蜂蜜种类及其混合物 最高0.8mS/100cm
b)甘露蜜和七叶树蜜及这些蜂蜜种类的混合物 至少0.8mS/100cm
接下来提到的蜂蜜种类及这些蜂蜜种类的混合物不必遵循字母a和b项下列出的要求:莓实树蜜、欧石南蜜、桉树蜜、椴树蜜、杜鹃花蜜、Leptospermum、茶树蜜。
5、含无酸量
a)一般 最高50毫当量/千克
b)烘烤蜜 最高80毫当量/千克
6、含氢氧化甲基糖醛量(由加工处理和混合决定)
a)一般(烘烤蜜例外) 最高40mg/kg(以第七号字母b项下的规定为先决条件)
b)指明产自于热带气候地区的 最高80mg/kg
蜂蜜及这些蜂蜜种类相互的混合物
7、有害的淀粉酶数量(由加工处理和混合决定)
a)一般(烘烤蜜例外) 至少8,
b)天然酶含量低(例如柑桔蜜)、 至少3。
氢氧化甲糖醛含量最高为15mg/kg的蜂蜜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