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食品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要求(EC)No.178/2002
2019-07-30 17:45欧盟法规(EC)No.178/2002制定了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成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制定了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程序。
该法规主要内容有:制定食品法律的总体原则和要求,包括建立欧盟共同的原则和责任,建立提供强大科学支撑的手段、建立有效的组织安排和程序来控制食品和饲料安全;建立欧洲食品安全局;制定处理直接或间接影响食品和饲料安全事件的程序。
本法规主要有五大章,第一章:法规的范围和定义;第二章:基本食品法;第三章:建立食品安全局;第四章:建立欧盟内的快速预警系统,应急管理;第五章:程序和最后条款。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
No. 178/2002法规
2002年1月28日
制定了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成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制定了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程序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特别是其中的第37,95,133条和152(4)(B)条,
根据欧委会的提议,
根据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根据地区委员会的意见,
根据条约第251条制定的程序,
鉴于:
(1)安全卫生的食品的自由流通是欧共体内部市场的基本组成方面,它对公民的健康和其社会、经济利益均有重大影响。
(2)在制定欧共体政策时,必须确保人们生命和健康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3)只有在各成员国之间对食品和饲料安全要求没有重大差异时,食品和饲料才可实现在欧共体内自由流通。
(4)各成员国的食品法律在概念、原则和程序上存在重要差异。在各成员国采取食品管理措施时,这些差异会阻碍食品的自由流通,制造不平等的竞争条件,最终直接影响到欧共体内部市场的功能。
(5)因此,在成员国和欧共体层面上,统一这些概念、原则和程序,对食品和饲料的管理措施建立一个统一的基调是必需的。然而必需有足够的时间让各成员国和整个欧共体对现存法律中一些互相冲突的条款进行修订,并使相关法规的修订符合目前法规所设定的原则。
(6)水同其他食品一样被直接或间接摄取,因此也可能增加消费者摄入的化学和微生物污染物的总量。人类的饮用水质量标准已在理事会指令80/778/EEC和98/83/EC中规定,参考指令98/83/EC第6条已足够。
(7)在食品法中,已适当包含了饲料安全要求,包括其在供给食源性动物时的生产和使用。这一点与当前的类似要求无偏离,并且在将来的饲料法规中,其将被用于所有动物,包括宠物。
(8)在食品法的制定中,欧共体已选择了高水平的健康保护,它将无差别地应用于食品或饲料贸易,不管在内部市场还是国际市场。
(9)必需确保消费者、其它利益相关者和贸易伙伴对加强食品法的决策程序的信心,也包括对其科学基础、结构以及保护健康等利益的机构独立性的信心。
(10)经验表明,为保证欧共体内市场的正常运转并保护公众健康,必需采取措施杜绝不安全食品进入市场,并有制度对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确认并做出反应。同样必须制定类似的饲料安全制度。
(11)为实施一个足够全面、统一的确保食品安全的方法,必须要有一部内涵宽泛的食品法,覆盖广泛的直接或间接影响食品或饲料安全的规定,包括涉及食品接触的材料及物品、动物饲料以及其他初级农产品生产中的农业添加物的规定。
(12)为确保食品安全,必需把食品生产链的各个方面作为一个连续的整体加以考虑,从原料生产、动物饲料生产到销售或提供给消费者,因为每个环节都可能对食品安全带来潜在危害。
(13)经验表明,正因如此,必需考虑到用于食源性动物饲料的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包括用作鱼饲料的动物的生产,因为无意或蓄意的饲料污染、以及其他相关的搀假、欺诈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增加对食品安全直接或间接的危害。
(14)同样原因,必需考虑到其他的行为、初级农产品生产中的农业添加物可能对食品安全带来的潜在危害。
(15)旨在确保能连续监控食品安全的实验室网络,包括地区内和地区间的,可对公众健康风险的预防起到重要作用。
(16)各成员国和欧共体为管理食品和饲料采取的措施必须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除非情况不合适或措施本身不合适,采取措施前求助于风险分析有利于避免对食品自由流通的不公正的阻碍。
(17)食品法旨在降低、消灭以及避免对公众的健康风险,风险分析的三个相关组成部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提供了一个系统方法来确定有效、适当、针对性的措施,以保护公众健康。
(18)为了对食品法的科学基础建立信心,风险评估须在独立、客观和透明的状态下进行,并且基于获得的科学信息和数据。
(19)可以看到,科学的风险评估在一些情形下,不能单独对风险管理决策提供所需的所有信息,并且其他一些相关因素还应该合理地考虑进去,包括社会的、经济的、传统的、道德的、环境的以及控制的可行性。
(20)预防原则已被欧共体用于保护公众健康,但增加了食品或饲料自由流通的障碍。因此,欧共体必须采用一个统一的基础标准来应用此原则。
(21)在那些对公众生命或健康有危害的风险但无科学确证的情形下,为最大程度地确保公众健康,欧共体采用预防原则确定风险管理措施和其他行动。
(22)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越来越被公众、非政府组织、专业机构、国际贸易伙伴和贸易组织关注。因此必须通过公开透明的食品法律和食品安全局在对怀疑可能存在健康危害时所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确保消费者和贸易伙伴的信心。
(23)在欧共体以及第三国,消费者的安全和信心是重要因素。欧共体是世界上食品和饲料的主要贸易商,早已进入国际贸易协议,参与了加强食品法的国际标准的制定,支持着安全饲料、安全健康食品在无任何歧视下按照公平和正当贸易的原则自由贸易。
(24)确保自欧共体出口或转口的食品和饲料必须符合欧共体法律和进口国的需求。其他情形下,如果进口国特别许可,则可以出口或转口。但是,必须确保即使有进口国协议,也不能出口或转口对健康有害的食品或不安全饲料。
(25)欧共体必需制定食品和饲料销售的基本原则以及用于制定国际标准和贸易协议的目标和原则。
(26)欧共体有些成员国已采纳强制食品安全法规,尤其对市场经营者的基本义务是保证食品是安全的。但是,这些成员国判定食品是否安全的标准不同。由于存在这些不同的标准,加上其他成员国又没有同等水平的法规,食品贸易壁垒便容易产生,同样的饲料贸易壁垒也会产生。
(27)因此必需建立只有安全的食品和饲料才能投放市场的一般要求,以确保欧共体内部市场对此类产品的功能有效。
(28)事实表明,当食品和饲料不能追溯时,内部市场将面临巨大的困难,因此必需在食品饲料行业建立完善的食品饲料追溯系统,以便及时准确召回产品以及将信息传达给消费者或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以此避免食品安全事件中的不必要的更大伤害。
(29)必需确保食品或饲料商,包括进口商,至少能确认哪家供应商提供了食品、饲料或加入到食品饲料中的动物材料,以保证在调查时,可以追溯到所有环节。
(30)食品经营者最好制定食品安全保证体系,以确保所供食品是安全的;即它对保证食品安全应具有基本的法律责任。虽然,此项原则已在一些成员国和地区的食品法律中体现,但在另外一些区域,此原则或者不清晰,或者责任由成员国的管理当局通过其食品安全控制活动来承担。这些差别易引起贸易壁垒并破坏各成员国食品经营者间的竞争。
(31)必需对饲料及饲料经营者提出同样要求。
(32)欧共体关于食品饲料安全立法的科学和技术依据应有助于达到高层次的健康保护。欧共体应想办法寻求高质量、独立、有效的科学技术支持。
(33)食品饲料安全相关的科学技术问题正变得更加重要和复杂。欧洲食品安全局的成立,应加强目前的科学技术支持系统,因其已不能满足不断提高的要求。
(34)根据食品法的基本原则,欧洲食品安全局应在风险评估中起独立的科学参考作用,继而确保欧共体内部市场的良好运转。还可要求其对有异议的问题提出建议,欧共体及各成员国据此对风险管理作出决定以确保食品饲料安全,以帮助避免欧共体市场因有不公平或不必要障碍引起的矛盾,从而确保食品和饲料的自由流通。
(35)为提高消费者信心,欧洲食品安全局应是一个独立的科学机构,可提供建议、信息以及风险交流。但是,为增大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之间的联系,应加强风险评估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间的联系。
(36)欧洲食品安全局应针对整条食品饲料供应链的安全等方面提供全面、独立、科学的建议,这意味着欧洲食品安全局有着广泛的责任范围。这些建议应包括对食品饲料安全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供应链、动物健康和福利以及植物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但是,必需确保欧洲食品安全局重点关注食品安全,所以,对与食品供应链安全不相关的动物健康、动物福利以及植物保护问题应限定在科学建议之外。欧洲食品安全局职责还应包括,在共同体立法时,以及应欧委会要求对共同体健康计划提供帮助时,对人类营养提出科学建议和科学技术支持。
(37)某些产品,如动物饲料中的杀虫剂或添加剂,虽已被食品法授权,但可能对环境和工人安全引起风险。欧洲食品安全局必须依照相关法规对环境和工人保护进行评估。
(38)为避免对转基因食品的重复科学评估和相关科学建议,欧洲食品安全局还应对欧盟指令2001/18/EC定义的转基因食品或饲料以外的产品提供科学建议,并且不改变该法规建立的程序。
(39)欧洲食品安全局应依据科学基础,为欧共体及各成员国制定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和贸易协议做出贡献。
(40)欧共体机构、公众和利益团体的组织对欧洲食品安全局的信心是最重要的。因此,确保它的独立性、高质量、透明和高效是必需的。各成员国间互相合作也是必不可少的。
(41)为保证最高水平的能力,包括公共管理在内的宽范围的专业领域,最大的管理区域,应任命管理董事会。其成员应由来自不同国家的人轮流担任,并不为任何成员国保留任何职位。
(42)欧洲食品安全局应有办法完成其一切任务,以履行其职责。
(43)管理董事会须有权利成立预算小组、检查其执行情况、起草内部条规则、采纳财务制度、任命科学委员会及科学小组成员和执行负责人。
(44)欧洲食品安全局若有效运转,则应与各成员国管理机构保持紧密联络。为给执行负责人提供建议、建立信息互换机制、确保紧密合作,尤其在网络系统内的合作,须建立咨询论坛。良好合作和信息互换也应使意见分歧最小化。
(45)欧洲食品安全局在其领域内发表科学论点时应取代欧委会下的科学委员会的作用。必须重新组织这些委员会以确保食品供应链更加科学一致,并提高工作效率。因此欧洲食品安全局内应成立一个科学委员会和永久性科学小组以提出意见。
(46)为保证其独立性,科学委员会及科学小组内成员须为公开招聘的独立科学家。
(47)欧洲食品安全局作为一个独立的科学机构,意味着一个科学观点不仅供欧委会采纳,也可用于欧洲议会和各成员国。为确保管理能力和科学建议实施的一致性,欧洲食品安全局应能拒绝或修订一项提出辩护的请求,并且是在先决标准的基础上。应采取措施避免科学建议的分歧,一旦在科学组织间发生分歧,应有程序解决分歧,或提供以公开的科学信息为基础的风险管理。
(48)欧洲食品安全局应能委任其完成职责所必需的科学研究,同时其在欧委会和各成员国间建立的联系能确保避免重复劳动。应在公开透明的情形下开展。欧洲食品安全局还应考虑到现有的欧共体专家和机构。
(49)欧共体水平的食品供应链的数据收集和分析系统的缺乏被看作是一个巨大的缺陷。因此,应以网络形式,在欧洲食品安全局的管辖领域内建立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系统。还需要对目前已应用于欧洲食品安全局管辖领域内的欧共体数据收集网络进行检查。
(50)提高突发风险的鉴别能力可能是长期以来各成员国和欧共体在其政策制定中一个主要预防措施。因此为达到预防的目的,必需赋予欧洲食品安全局预先对突发风险的信息收集、保持警惕、提供信息评估等的任务。
(51)欧洲食品安全局的成立需能使各成员国更加紧密的参入到科学程序中。为此,欧洲食品安全局与各成员国应紧密合作。特别是,欧洲食品安全局应能向各成员国的机构委派特定任务。
(52)必需在利用各国机构执行欧洲食品安全局的任务的需要和确保依据统一标准执行任务从而达到一致性的需要之间达到平衡。考虑到欧洲食品安全局的成立以及由其提供的新功能,现行各成员国科学任务的分配程序,尤其是对生产者提供的特定物质、产品和工序档案的评估,应在一年内重新审定,其评估程序至少应与以前的程序同样严格。
(53)欧委会对交流风险管理措施负完全责任。因此在欧洲食品安全局、欧委会间应进行适当的信息交流。欧洲食品安全局、欧委会和各成员国也必需紧密合作,以确保全球交流过程的一致性。
(54)欧洲食品安全局的独立性和为公众提供信息的责任意味着它应能在其管辖领域内自主交流,以便提供客观、可信和易懂的信息。
(55)与各成员国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在与有关公众信息的特定领域中的适当合作是必需的,为了考虑到相关的区域参数和与卫生政策有关的信息。
(56)欧洲食品安全局除基于其独立和透明公开的工作原则外,还应公开与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组织保持联系。
(57)欧洲食品安全局的财政应由欧盟基本预算支出。但是,从获得的经验看,尤其考虑到对生产者提交的档案的授权过程,应在此法规执行三年后检查财政经费的使用情况。对欧盟基本预算的补贴仍然适用欧共体的预算程序。而且财务审核应由欧盟审计院进行。
(58)需允许那些非欧盟国家的欧洲国家加入,这些国家指已达成协议,在此法规管辖领域内转换并实施欧共体法律。
(59)有关一般产品安全的快速预警系统已在1992年6月29日的理事会指令92/59/EEC中制定。此系统包括了食品和工业产品但不包括饲料。目前的食品危机已证实需建立一套包括食品和饲料在内的更加进步和广泛的快速预警系统。修订后的系统应由欧委会管理,成员包括各成员国、欧委会和欧洲食品安全局。此系统不涵盖理事会决议87/600/EURATOM中制定的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进行早期信息交流的欧共体安排。
(60)目前的食品安全事件已证实,必须建立紧急情形下的适当措施,在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的事件中,确保对所有食品(不管其形态及产地)及所有饲料能采取共同的措施。
(61)目前的食品危机也显示出了欧委会已制定的更快速的风险管理程序的好处。这些程序应能促进合作,并在最科学的信息基础上确定最有效的措施。因此,修订程序应考虑到欧洲食品安全局的职责,并在发生食品危机的情形下以建议的方式提供科学和技术支持。
(62)为确保对整个食品链监控的更有效、广泛的方法,应建立食品链和动物健康委员会,从而代替兽医常务委员会、食品常务委员会和饲料常务委员会。因此,理事会决议68/361/EEC、69/414/EEC、70/372/EEC应废止。同样原因,还应代替植物常务委员会(指令76/895/EEC、86/362/EEC、86/363/EEC、90/642/EEC、91/414/EEC)及其在有关植物产品保护和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制定上的职责。
(63)根据1999年6月28日的关于将实施权力授予欧委会的理事会决议1999/468/EC,应采纳制定、实施本法规所需的措施。
(64)经营者应有足够时间适应现有法规中的一些要求,欧洲食品安全局应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工作。
(65)避免欧洲食品安全局和理事会法规2309/93成立的欧洲药品评估机构EMEA任务的混淆非常重要。因此,需阐明本法规不影响根据共同体立法授予EMEA的权力,包括1990年6月26日关于建立动物源性食品兽药最高残留允许限量的共同体程序的理事会法规(EEC)No.2377/90授予的权力。
(66)为达成法规中最基本的目标,提供形成欧盟食品法基础的概念、原则、程序等,以及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是必需和适当的。根据条约第5条的部分原则,此法规不能超出为达成设定的目标所需的范围。
兹通过本法规:
第一章 范围和定义
第1条 目标和范围
1、本法规为保护人类健康和消费者在食品方面的利益提供了高层次的保障基础。尤其考虑到了包括传统食品在内的食品多样性,同时确保欧盟内部市场高效运转。制定了一般原则和职责,提供强有力科学支撑的方法,有效的管理机构,以及加强在发生食品和饲料安全事件时做出决策的程序。
2、第一段的目的在于,本法规制定了管理食品和饲料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在欧盟和成员国层面上的食品和饲料安全问题。
成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
制定了处理直接或间接影响食品和饲料安全因素的程序。
3、本法规适用于食品和饲料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所有工序。但不适用于供私家使用的初级产品,或家庭准备、处理和储藏的供私家消费的食品。
第2条 食品的定义
本法规中,食品(或食品材料)是指那些经过加工、半加工或未加工、意欲加工以及可能会被人类食用的任何物质或产品。
食品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其他物质,包括水以及加工过程、前处理或处理阶段故意加入食品的物质。包括指令98/83/EC中第6条定义的水,并且不改变指令80/778/EEC和98/83/EC中的要求。
食品不包括:
(a)饲料;
(b)活的动物,除非已准备投放市场供人类消费;
(c)收获前的植物;
(d)欧盟理事会指令65/65/EEC和92/73/EEC中规定的药物产品;
(e)欧盟理事会指令76/768/EEC中规定的化妆品;
(f)欧盟理事会指令89/622/EEC中规定的烟草及烟草制品;
(g)联合国1961年关于麻醉药物的单独条约和联合国1971年心理依赖物质条约中规定的麻醉或心理依赖物质;
(h)残留及污染物。
第3条 其他定义
本法规定义:
1、食品法是指,欧共体或成员国水平的,管理食品尤其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款。它涵盖了食品加工、生产和分销的任何阶段,以及喂养食源性动物的饲料的加工。
2、食品行业是指,任何赢利或非赢利的,私人或公共的,与食品加工、分销等任何阶段相关的企业。
3、食品行业经营者是指,此行业中的自然人或法人,负责确保其控制下的企业符合食品法的要求。
4、饲料是指,不论加工过、部分加工过或未加工过,包括添加剂在内的,打算用于喂养动物的任何物质或产品。
5、饲料行业是指,任何企业,不管赢利或非赢利的,公共或私人的,进行任何的饲料生产、加工、储藏、运输或分销等经营活动,包括任何生产者为饲养其自有养殖场的动物而生产、加工或储藏饲料的活动。
6、饲料行业经营者是指,此行业中的自然人或法人,负责确保其控制下的企业满足食品法的要求。
7、零售是指,在销售点及向最终消费者传递的过程中,对食品的处理或加工、储藏。其中包括销售终端、餐厅、食堂、会议宴席、饭馆及其他类似食品服务机构,商店、超市销售中心和批发点。
8、产品上市是指,为销售而持有食品或饲料,包括为了提供给销售或其他方式的转运,不管免费与否,以及销售、分销及其他方式的转运活动本身。
9、风险是指,对健康产生反面影响的可能性,和其可能导致危害的严重性。
10、风险分析是指,包含三个相互关联的因素(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的一个过程。
11、风险评估是指,以科学依据为基础一种过程,包括四个步骤:危害鉴定,危害定性,暴露评估和风险定性。
12、风险管理,不同于风险评估,是指商讨相关利益团体,权衡政策选择的过程,并考虑风险评估和其他合理因素,在需要时,采取适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13、风险交流是指,贯穿整个风险分析过程的,对有关危害和风险、风险因素、风险理解等信息和意见的相互交流。交流在风险评估者,风险管理者,消费者,饲料和食品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团体中进行。内容包括对风险评估结果的解释和风险管理决定的依据。
14、危害是指,具有对健康不利的潜在可能的,食品或饲料中生物、化学、物理的介质,或食品或饲料的生物、化学、物理条件。
15、追溯能力是指,能够追溯到加工、生产、分销的全过程的能力。包括食品或饲料、食源性动物,欲加入食品或饲料的物质。
16、生产、加工和分销的全过程是指,包括进口、食品的最基本的加工、直到储藏、运输、销售或提供给最终消费者的所有阶段。以及,在相关时,饲料的进口、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分销、销售和供应的所有阶段。
17、初加工是指,初级产品的饲养、生长,包括收割、挤奶和宰杀前的农场动物。还包括野生产品的猎取,打渔以及采集。
18、最终消费者是指,不再把食品用于任何经营活动的最终消费者。
第二章 食品基本法
第4条 范围
1、本章涉及食品和用于喂养食源性动物的饲料的加工、生产和分销的全过程。
2、第5到第10条中制定的原则将形成一个水平的法律框架,作为采取措施的依据。
3、现存的食品法原则和程序需尽快进行修订,最晚到2007年1月1日,以符合第5至第10条。
4、直至那时,根据第2段的豁免,现行法律在执行时应考虑到第5—10条制定的原则。
第1部分 食品法的基本原则
第5条 基本目标
1、食品法应追求高标准地保护人类生命健康及消费者的利益的一项或多项目标,包括食品贸易中的公平交易,并在适当的情况下,考虑到保护动物健康和福利,植物健康和环境。
2、食品法应根据本章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努力实现食品和饲料在欧盟内的自由流动。
3、若有国际标准或即将完成的国际标准,在食品法的制定及修订中应将其考虑进去。除非此标准或其相关部分对实现食品法的合法目标不适合,或还存在科学争论,或与欧共体采取的保护水平不同。
第6条 风险分析
1、为达到对人类健康和生命的基本保护目标,食品法应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除非其不适合环境或措施本身。
2、风险评估应建立在可利用的科学现象上,并且以独立、客观和透明的方式进行。
3、为达到食品法第5条中提出的基本目标,风险管理须考虑到风险评估的结果,特别是第22条提到的欧洲食品安全局的意见,及其他的在第7(1)条中制定的预警原则前提下合法的因素。
第7条 预警原则
1、在特定情况下,根据对现有信息的评估,可确定对健康危害的可能性,但科学不确定性依然存在,此时,为确保欧共体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可以采纳临时风险管理措施,然后再根据进一步的科学信息做更全面的风险评估。
2、根据第1段所采取的措施应恰如其分,对贸易的限制不超出实现欧共体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所必须、技术经济上可行、以及有关因素的合理性。应根据对生命健康的风险的性质,及澄清科学不确定性所需的科学信息类型,在合理的周期内对采取的措施进行审查,并开展更全面的风险评估。
第8条 保护消费者利益
1、食品法着眼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并使消费者能在了解食品信息的基础上作出选择,其目的应为防止:
(a)欺诈与欺骗行为;
(b)食品掺假;
(c)其他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2部分 透明原则
第9条 公开协商
除非情况紧急不允许,在食品法起草,评价及修改过程中都将直接或通过代表机构进行公开透明的协商。
第10条 公开信息
不管欧共体及成员国关于文件获得有何规定,只要有充分理由怀疑某食品或饲养对人或动物健康有害,当局应根据危害性质、程度及范围,通知公众该危害对健康的影响,尽可能确定危害存在于何种食品或饲料,以及预防减少该危害应采取或即将采取的措施。
第3部分 食品贸易的一般责任
第11条 进口到欧共体的食品与饲料
为了在欧共体内部市场销售而进口到欧共体的食品或饲料应符合食品法要求或欧共体承认的条件,即欧共体与有关出口国的特别协议涉及的有关条约。
第12条 欧共体出口的食品与饲料
1、从欧共体出口或转口的食品或饲料应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除非进口国当局要求或法律、法规、标准、法案、政令另有规定。
除了食品对健康有害或饲料不安全以外的其他情况下,只有在目的国已被充分告知有关食品或饲料不能在欧共体市场销售的原因,并明确同意后,才能从欧盟出口或转口。
2、当欧共体或其成员国与第三国之间签订的双边协议适用时,从欧共体或其成员国向第三国出口的食品与饲料应符合协议条款的规定。
第13条 国际标准
不论其权力与义务,欧盟及其成员国应:
(a)为国际食品与饲料技术标准及卫生和植物卫生标准发展做出贡献;
(b)促进国际政府间及非政府间食品与饲料标准工作的合作;
(c)在相关且恰当时,为等同的食品与饲料相关措施的达成及认同作贡献;
(d)为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开发项目、财政与贸易需要,从保证国际标准不造成不必要出口障碍出发,给予特别关注;
(e)在保证欧共体采用的高保护水平不被削弱前提下,促进国际技术标准和食品法趋于一致。
第4部分 食品法一般要求
第14条 食品安全需求
1、不安全的食品不得进入市场。
2、食品会被认为不安全,如果
(a)对健康有害;
(b)不适于人类消费。
3、在决定食品是否不安全时应考虑:
(a)在消费者正常的条件下,以及生产、加工、分销的每一阶段;
(b)提供给消费者的信息,包括标签或其他避免某种或某类食品影响健康的信息。
4、在决定食品是否对健康有害时应考虑:
(a)不仅是使用该食品对健康的立即的/或近期的/或远期可能形成的影响,而且包括对后代的影响;
(b)可能的积蓄毒性的影响;
(c)特定消费者的特殊产品的特殊卫生敏感性。
5、判断食品是否适合人类消费时,应考虑其用途、是否因为异物腐败、恶化、变质等原因造成不适人类消费。
6、在某一品种、级别的部分产品发现不安全时,除非有详细的评估表明本批次或此票货物的其他部分安全,则整个批次或整票货物均应认为不安全。
7、符合欧共体关于食品安全的特别条款规定的食品应视为安全食品。
8、当怀疑某食品不安全时,其与特别条款的符合性不应阻碍当局采取必要的限制销售措施或从市场撤销的措施。
9、在欧共体特别条款没有覆盖的范围,食品符合其销售所在成员国的食品法规时视为安全,该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符合《条约》,特别是条约第28、30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第15条 饲料安全要求
1、不安全的饲料不得上市或饲喂食用动物。
2、根据潜在用途,饲料可因下列原因视为不安全。
——对人或动物健康存在有害影响
——使用食用动物提供给人的食品对人体不安全
3、当其中一部分饲料确定为不满足饲料安全需求时,除非在详细评估后仍没有现象表面其余部分不能满足饲料安全需求,整批或整票饲料视为不安全。
4、符合欧共体关于饲料安全的特别条款的饲料视安全。
5、当怀疑某饲料不安全时,其与特别条款的符合性不应阻碍有关当局采取限制销售或从市场撤销的措施。
6、在欧共体特别条款没有覆盖的范围,饲料符合其销售所在成员国饲料安全法规时视为安全,该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符合《条约》,特别是第28、30条的有关内容。
第16条 展示
食品或饲料的标识、广告和展示,包括其形状、包装外观、包装材料及组合方式,展示设置及通过任何媒体传送的信息,不得违反食品法具体条款,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17条 责任
1、食品及饲料经营者在生产、加工、分销的各环节,应保证其经营活动中食品饲料安全符合食品法的要求并证明有关要求得到满足。
2、成员国应强化食品法,并监督食品与饲料经营者在生产、加工、分销的各环节都执行了有关要求。
为此目的,成员国应保留官方控制系统和适合其环境的其他活动,包括食品与饲料安全及危害公共交流,食品与饲料安全监督及其他关于生产、加工与分销各环节的监控活动。
成员国也应制定食品饲料违法活动的惩罚措施,惩罚措施应有效、恰当、并有劝诫作用。
第18条 可追溯性
1、食品、饲料、食用动物及其他打算或期望进入食品或饲料的成分应在生产、加工与分销的所有阶段建立良好的追溯性。
2、食品、饲料经营者应能识别向其供应食品、食用动物或饲料以及食品、饲料辅料成份的人。
为此,经营者应有系统和程序来保证管理当局根据需要能得到此信息。
3、食品及饲料经营者应具备系统和程序来识别其产品供给的其他经营者,管理当局根据需要应能获得此信息。
4、正在或拟在欧共体市场销售的产品,应充分标识以便根据相关文件和信息进行追溯。
5、在特定部门实施本要求的有关规定可根据第58(2)条的程序进行修订。
第19条 对食品的责任:食品经营者
1、如果食品经营者对其进口、生产、加工、制造或分销的食品感到或有理由认为不合安全要求时,应立即着手从市场撤除,并通知管理当局。如食品已到达消费者,经营者应准确地告知消费者撤出的原因,并在其他办法难以达到高水平健康保护时,从消费者处召回有关产品。
2、从事零售、分销活动的经营者,由于对包装、标识、食品成份安全性无影响,应在其相应行为范围内从市场上撤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应通过提供有关追溯信息,配合生产者、加工者、制造者和/或管理当局的措施而为食品安全作贡献。
3、如果认为或有理由相信投入市场的某食品对健康有害,食品经营者应立即通知管理当局,经营者应通知管理当局为预防对最终消费者造成的危害而采取的行动,不应阻挠或妨碍他人与管理当局的合作,根据国家法律和司法实践采取防止、减轻或消除食品危害的措施。
4、食品经营者应配合管理当局采取的避免或减轻所供食品的危害的措施。
第20条 对饲料的责任:饲料经营者
1、如果饲料经营者对其进口、生产、加工、制造与分销的饲料感到或有理由认为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应立即启动有关饲料的撤出程序并通知管理当局,在此情况下或在15(3)条规定的情况下,即一批或一票饲料不能达到要求,经营者都应有效准确地通知用户撤出的原因,如果必要,如其他措施不能实现高水平健康保护时,则应召回有关饲料。
2、从事零售或营销的经营者,由于对包装、标识或成分安全性无影响,应在其相应行为范围内启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饲料的撤除程序,并应通过提供有关追溯信息,配合生产者、加工者、制造者和/或管理当局的措施而为食品安全做出贡献。
3、饲料经营者如果感到或有理由认为其投放市场的某一饲料不能达到要求,应通知有关部门采取避免危害的措施,并且不应阻挠、妨碍有关人员根据国家污染或司法实践配合管理当局采取的预防,减轻或消除危害的措施。
4、饲料经营者应配合管理当局采取的避免所经销饲料造成危害的措施。
第21条 义务
本章内容不应与关于统一各成员国的不良产品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与行政指令的1985年7月25日的理事会指令EEC 85/374号相违背。
第三章 欧洲食品安全局
第1部分 使命和任务
第22条 食品安全局的使命
1、要建立欧洲食品安全局,即后文中提到的食品安全局。
2、食品安全局须为欧共体在食品和饲料安全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所有领域的立法和政策提供科学建议和科学支持。并须提供这些领域内所有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交流。
3、在内部市场运转中,食品安全局须在高水平保护人类健康和生命方面作出贡献,并且考虑到动物福利和健康,植物健康和环境。
4、食品安全局须收集和分析数据,对食品和饲料安全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风险进行定性和监控。
5、食品安全局的任务还包括提供:
(a)对营养学方面的欧共体立法提供科学建议和科学技术支持,并且,应欧委会要求,对在欧共体健康计划框架内有关营养课题的交流提供帮助。
(b)对动物健康和福利以及植物健康的其他事件提供科学建议。
(c)对在2001/18/EC中定义的不同于食品和饲料的转基因产品提供科学建议。
6、食品安全局须对其管辖领域内的欧共体措施提供科学上的建议,作为起草及采纳的科学依据。
7、食品安全局执行任务的条件应能确保其独立性,其提供的建议及收集的信息的科学性和技术性,其程序和运作方法的透明性,以及勤于执行赋予的任务。使之成为典范。它应与各成员国执行类似任务的部门保持紧密联系。
8、食品安全局,欧委会和成员国须紧密合作,以促进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间的联系。
9、各成员国须与食品安全局密切合作,以确保其任务的完成。
第23条 食品安全局的任务
食品安全局的任务如下:
(a)在职责范围内为欧共体机构与成员国提出的欧共体立法的各种问题提供最佳的科学观点。
(b)在其职责范围内促进与协调综合风险评估方法的发展。
(c)在其职责范围内向欧委会提供科学与技术支持,应需要对风险评估结论做出解释与分析。
(d)为履行其职责进行必要的科学研究;
(e)搜寻、收集、整理、分析及总结其职责范围内的科技数据;
(f)采取措施识别或确定职责范围内的风险;
(g)在其职责范围内建立并运行机构网络系统;
(h)应欧委会需要对欧委会实施的食品与饲料危害控制程序提供科技援助;
(i)应欧委会要求,在其职责范围内,为了促进欧共体、申请国、国际组织、第三国间的合作,向欧委会提供科技援助;
(j)在职责范围内保障公众或利益相关方能及时、可靠、客观、全面地获得信息。
(k)对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独立发表自己的结论及主张。
(l)负责执行欧委员会分配的其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任务。
第2部分 组织
第24条 食品安全局的机构
安全局应由下列机构组成:
(a)管理董事会。
(b)执行董事及其员工。
(c)顾问团。
(d)科学委员会及科学小组。
第25条 管理董事会
1、管理董事会须由理事会从欧委会提交的名单中任命14个成员组成,并经欧洲议会同意,提交名单中包括远多于任命人数的候选成员,加上一名欧委会代表。其中的4名成员应来自代表消费者和食品链其他利益方的组织。
欧委会提交的清单,随有关文件递交给欧洲议会,接到文件三个月内,欧洲议会尽快将其意见递交理事会考虑,由理事会指定形成管理董事会。
管理董事会按照确保高标准、广泛吸收有关专家,照顾欧盟广泛地域的原则组成。
2、成员工作期限为四年,可连任一届,而对于第一届,半数成员任期为六年。
3、管理董事会应根据执行董事的建议修订欧洲食品安全局的内部规则并向公众公布。
4、管理董事会应从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任期二年可连任。
5、管理董事会应制定程序规则。
除非另有规定,管理董事会将代表多数成员。
6、应主席的要求或1/3以上成员要求管理董事会应举行会议。
7、管理董事会应确保食品安全局能在本法规制定的条件下履行其使命,完成赋予的任务。
8、每年1月31日前管理董事会应制定食品安全局下一年工作计划。也应制定可再修改的多年工作计划。管理董事会应确保这些计划符合欧共体立法和食品安全领域的政策。
每年3月30日前,管理董事会应通过上年度食品安全局活动报告。
9、在征询欧委会后,管理董事会应制定食品安去局的财政规则。其财政规则要符合关于理事会法规No1605/2002号(关于适用于欧共体一般预算的财政法规)中第185条所指机构的框架性财政法规的2002年11月19日欧委会法规No2343/2002号,除非是食品安全局运作的特殊需要,并得到欧委会的同意。
10、执行董事应参加管理董事会会议,无投票权,并担任秘书。管理董事会应邀请科学委员会主席参加会议,但无投票权。
第26条 执行董事
1、执行董事由管理董事会任命,候选人名单由欧委会通过公开竞争,并在欧共体官方公告或其他地方对相关利益方公示后提供,任期5年并可连任。任命之前管理董事会推荐的候选人应在欧洲议会发表陈述并回答议会成员提问。管理董事会多数票即可罢免执行董事。
2、执行董事是食品安全局的法定代表,负责:
(a)食品安全局的日常管理;
(b)同欧委会协商,起草食品安全局的工作计划;
(c)实施工作计划及管理董事会的决议;
(d)保障向科学委员会与科学小组提供恰当的科学、技术、和行政支持;
(e)保障食品安全局根据客户要求执行其任务,并特别考虑到所提供服务的充分性和所需时间;
(f)起草食品安全局的收支评估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g)所有的职员事务;
(h)建立并保持与欧洲议会的联系,并确保与相关委员会的定期对话。
3、执行董事每年向管理董事会提交:
(a)上年度食品安全局所有活动的综合报告草案;
(b)工作计划草案;
执行董事应在管理董事会采纳后,向欧洲议会、理事会、欧委会和成员国提交工作计划,并书面发布。
执行董事应在管理董事会采纳后,在6月15日前,向欧洲议会、理事会、欧委会、审计法院、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提交食品安全局综合报告,并书面发布。
执行董事应每年向预算管理部门提交关于评价程序结果的所有信息。
第27条 顾问团
1、顾问团由成员国承担与食品安全局相似任务的机构的代表组成,每个成员国一名,可轮流替换。
2、顾问团成员不可以是管理董事会成员。
3、顾问团应向执行董事建议如何依据此法规履行职责,特别是制定食品安全局工作计划草案的建议。执行董事也可向顾问团征询科学观点。
4、顾问团应建立一个关于潜在风险和知识积累方面的信息交流机制。应能确保食品安全局和成员国的管理机构的紧密合作,特别是在下述方面的合作:
(a)根据第32条避免食品安全局与成员国间科学研究的重复;
(b)根据第30(4)条确定的食品安全局与成员国应合作的领域;
(c)根据第36(1)条促进欧洲组织网络在食品安全局职责领域内的运作;
(d)食品安全局或某成员国确定的危机领域。
5、顾问团由执行董事作主席。应主席或1/3以上成员的要求定期开会,每年不少于4次。其工作程序要在食品安全局的内部规定中确定并予以公布。
6、食品安全局应向顾问团提供技术和后勤支持,并为顾问团会议提供秘书处。
7、欧委员部门的代表可参加顾问团工作。执行董事可邀请欧洲会议和其他有关机构的代表参加。
当顾问团讨论第22(5)(b)条有关问题时,负责类似于第22(5)(b)条所指任务的成员国管理机构的代表可参与顾问团的工作,每个成员国指定一个代表。
第28条 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
1、科学委员会和固定科学小组应负责向食品安全局提供其职权范围内的科学观点,并根据需要举行公众听证会。
2、科学委员会负责为确保科学观点程序一致性进行必要的协调,特别是修订工作程序及调整工作方法。科学委员会应对涉及多个科学小组的跨部门问题及不属于任何科学小组的问题提出观点。
必要时,特别是在问题不属于任何科学小组范畴的情况下,科学委员会应组建工作组。这种情况下,应由工作组的专家形成科学结论。
3、科学委员会应由科学小组主席和科学小组之外的六名独立科学专家组成。
4、科学小组由独立的科学专家组成。食品安全局成立时应建立下述科学小组:
(a)食品添加剂和加入食品的营养源小组;
(b)饲料添加剂及饲料有关成分小组;
(c)植保产品及残留物小组;
(d)转基因生物小组;
(e)食疗产品、营养及过敏物小组;
(f)生物危害小组;
(g)食物链污染小组;
(h)动物健康与福利小组;
(i)植物健康小组;
(j)食品接触材料、酶、调味品和加工助剂。
科学小组的数量与名称可由欧委会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应食品安全局的要求,按照第58(2)条进行修订。
5、非科学小组成员的科学委员会成员以及科学小组的成员应由执行董事提名,由管理董事会任命,任期三年,可连任,并在欧共体官方公报、相关的权威刊物和食品安全局网站向利益方公开发布。
6、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各自从成员中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
7、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按成员多数票工作,少数意见应予记录。
8、欧委会部门的代表应参加科学委员会,科学小组及其工作组的会议。如果应邀参加,应协助提供信息或帮助澄清问题,不应谋求施加影响。
9、科学委员会与科学小组的工作及合作程序应在食品安全局的内部规定中明确。
程序应特别规定:
(a)成员可在科学委员会或科学小组连任的次数。
(b)每个科学小组人数。
(c)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成员费用报销程序。
(d)向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征询科学意见的方式。
(e)科学委员会、科学小组中的工作组的建立和组织,及工作组中使用外部专家的可能性。
(f)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会议邀请观察员的可能性。
(g)举行公众听证会的可能性。
第3部分 运作
第29条 科学意见
1、食品安全局应:
(a)应欧委会要求,在职权范围内,就欧共体法律要求的各种与应食品安全局商讨的问题发布科学意见。
(b)主动就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发布科学意见
欧洲议会或某一成员国可以要求食品安全局就其职责内的事件发表科学建议。
2、第一段所指的要求,应伴有背景资料来解释科学结论及欧共体利益。
3、在欧共体法律没有规定科学意见发布时限的情况下,食品安全局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发布,除非有合适的理由。
4、对同一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或要求不合乎第二段的情形,或要求不明确时,食品安全局可拒绝,或与提要求的机构或成员国商议后对要求提出修正。应向提要求的机构或成员国做出拒绝的合理解释。
5、在食品安全局已经就某要求提出了科学意见的情况下,食品安全局可拒绝对已被结论为“复查未发现新问题”的要求。应向提要求的机构或成员国解释拒绝理由。
6、本条款的实施细则应由欧委会商食品安全局后按58(2)条规定的程序制定,细则应包括:
(a)食品安全局应执行的关于要求的工作程序。
(b)对物质、产品或加工过程进行科学评估的指南,根据欧共体法律,此类物质、产品或加工过程应进行预先授权,或列入肯定列表,特别是欧共体法律中作出规定或授权过的,需要申请人提供档案的情况。
7、食品安全局的内部规定应确定科学意见的形式、背景说明及发表的要求。
第30条 有分歧的科学意见
1、食品安全局应注意尽早识别到其科学意见与其他类似职能的机构发布的科学意见的潜在的分歧。
2、在食品安全局发现潜在分歧时,应与有关机构联系,确保所有相关科学信息都能共享,以发现潜在的有争议的科学问题。
3、当发现了潜在的有争议的科学问题,且有关机构是欧共体的机构或欧委会的某一科学委员会时,食品安全局和有关机构必须合作解决分歧,或提交联合文件向欧委会说明争议所涉及的科学问题,并说明相关不确定的数据。这些文件应予公布。
第31条 科技援助
1、欧委会可要求食品安全局提供职权范围内任意领域的科技援助。科技援助任务应包括应用已被广泛接受的科学或技术原则(不需科学委员会或某科学小组评估)的科技工作。此类任务可包括帮助欧委会建立或评估技术标准,或帮助欧委会建立技术指南。
2、欧委会向食品安全局提出科技援助的要求时,应在与食品安全局的协议中规定援助任务完成的时限。
第32条 科学研究
1、利用最好的独立科技资源,食品安全局应进行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科学研究。研究应在公开透明的方式下进行。食品安全局应避免重复成员国或欧共体研究项目,应支持通过适当协调进行的合作。
2、食品安全局应通知欧洲议会、欧委会及成员国其科研结果。
第33条 数据收集
1、食品安全局应寻找、收集、整理、分析、归纳其职权范围内的科技数据。应特别包括与以下相关的数据:
(a)食品消费和与食品消费相关的对个体的危害。
(b)生物危害的产生与流行。
(c)饲料与食品污染物。
(d)残留。
2、为了第一段的目标,食品安全局应与数据收集领域的所有组织,包括申请国、第三国及国际机构的组织紧密合作。
3、成员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将其收集到的第1段、第2段中所提数据传递给食品安全局。
4、食品安全局应向成员国及欧委会提出恰当的建议,来提高数据的技术可比性的,以便促进欧共体水平的联合。
5、本规定生效一年内,欧委会应公布食品安全局职责范围内的欧共体水平数据收集系统的清单。
应同时提交报告,在合适时,且经过提议,应特别表明:
(a)每个系统中,食品安全局应承担的角色和所需的改进提高,以使食品安全局能在成员国的合作下履行职责。
(b)应修正的缺陷以使食品安全局能在欧共体水平收集与归纳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科技数据。
6、食品安全局应在数据收集方面向欧洲议会、欧委会和成员国提交工作结果。
第34条 风险出现的识别
1、食品安全局应建立监控程序,系统地寻找、收集、整理、分析信息和数据以识别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风险。
2、在食品安全局的信息表明有危严重风险的可能性时,可要求成员国、欧委会及欧共体机构补充额外信息。委员会、成员国和欧共体机构应作为紧急事件处理,并提供拥有的有关信息。
3、食品安全局应运用得到的所有信息履行职责以识别风险。
4、食品安全局应向欧洲议会、欧委会及成员国提供关于风险出现的信息和评估。
第35条 快速预警系统
为了能有效的履行其监控食品的卫生及营养风险的职责,食品安全局应是通过快速预警系统传递的信息的接收者。它应分析此信息的内容,以便能向欧委会和成员国提供风险分析所需的信息。
第36条 在食品安全局职责范围内运作的组织网络
1、食品安全局应推动欧洲组织网络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运作。这种网络的目标是通过活动的协调、信息的交流、合作项目的建立与实施、经验交流,在食品安全局职责范围内建立科学合作框架。
2、管理董事会根据执行董事的建议,应提出并公布有能力独立或联合帮助食品安全局的成员国机构名单,食品安全局可授权这些机构一定的任务,特别是科学建议、科技援助、数据收集和识别风险方面的筹备工作。其中有些任务可能取得财政支持。
3、欧委会根据58(2)条的程序,协商食品安全局后,制定第1、2段的执行细则。有关细则应具体确定将某成员国机构列入网络组织的标准,提出统一的资格要求的安排,以及财政支持的管理规则。
4、本法规生效一年后,欧委会应公布食品安全局职责范围内的欧共体系统清单,要求成员国完成科学评估领域的特定任务,特别是审查授权档案启动成员国开展,特别是进行授权档案验审网络清单。随附的报告如果有提议认为恰当,应特别显示各系统需要进行的修改与提高,以便欧洲食品安全局能在成员国合作下履行其职责。
第4部分 独立性、透明度、保密性和交流
第37条 独立性
1、管理董事会、顾问团的成员及执行董事应代表公众利益独立工作。
为此目的,他们应做出承诺及利益声明,表明不存在任何利益能影响他们的独立性,包括直接或间接利益。这种声明应每年以书面形式作出。
2、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成员应独立于任何外部影响。
为此目的,他们应做出承诺及利益声明,表明不存在任何利益能影响他们的独立性,包括直接或间接利益。这种声明应每年以书面形式作出。
3、管理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顾问团、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成员,以及参加工作组的外来专家,每次会议都应声明日程中四项目影响其独立性的利益。
第38条 透明度
1、食品安全局应保证其活动有高度透明性,特别是下列方面应毫不拖延地公开:
(a)科学委员会及科学小组的日程与细节。
(b)科学委员会及科学小组修订后的最新观点,并应包括少数票的观点。
(c)不违背第39条和41条的要求,公布科学结论的依据。
(d)管理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顾问团成员、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成员的年度声明及关于每次会议日程的利益声明。
(e)科研结果。
(f)年度工作报告。
(g)来自欧洲议会、欧委会或某一成员国的已被拒绝或修改的科学观点要求,及对其拒绝或修改的原因。
2、管理董事会应公开召开会议,除非根据执行董事的提议,日程中要决定特别的行政观点。可以授权消费者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代表,来监督某些食品安全局活动的执行情况。
3、食品安全局须在内部规定中拟订关于实施在第一、第二段中提到的透明度规定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39条 保密性
1、食品安全局不可任意背弃第38条,将得到的需要秘密处理的机密信息泄露给第三者,除了那些为了保护公众健康而必须公布与众的信息。
2、管理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科学委员会和科技小组成员,以及参与该工作组的外来专家,顾问团成员,食品安全局工作人员,甚至在离职后,都必需服从依照《条约》第287条制定的机密要求。
3、食品安全局发布的关于预见性健康影响方面的科学结论不必保密。
4、食品安全局须在内部规定中拟订关于第一、二段中提到的保密性规定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40条 来自食品安全局的交流
1、食品安全局须主动地在其职责领域内进行交流,不违背欧委会的交流风险管理规定。
2、食品安全局须确保公众及一些利益相关方快速获得客观、可靠、易获取的信息,尤其与其工作结果相关的。为了达到这些目标,食品安全局须为公众制定并宣传信息资料。
3、食品安全局须与欧委会和成员国保持紧密合作,以增强在风险交流过程中必需联系,食品安全局应根据第38条发布其提出的所有意见。
4、在公众信息活动中,食品安全局须确保与成员国的管理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适当的合作,
第41条 获取文件
1、关于获取欧洲议会、理事会和欧委会文件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1年5月30日法规(EC)No 1049/2001号,也应适用于食品安全局的文件
2、在(EC)No 1642/2003号法规(修订了(EC)No 178/2002的2003年6月22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生效后6个月内,管理董事会应制定(EC)No 1049/2001号法规的实施细则。
3、在欧共体条约第195条和230条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安全局依据(EC)No 1049/2001号法规第8条所作出的决定,可能成为向特派员或法院投诉的原因。
第42条 消费者、生产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
食品安全局须与消费者代表、生产者代表、加工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建立有效的接触。
第5部分 财政条款
第43条 食品安全局预算的采纳
1、食品安全局的收入应包括欧共体和欧共体根据第49条与其建立协议的国家的贡献,以及食品安全局提供的出版物、会议、培训和其他类似活动的收费。
2、食品安全局的支出应包括职员、管理、基建和运作的开销,以及由于与第三方团体的协议、或根据第36条的财政支持而产生的花费。
3、适当的时候,在第5 段提到的日期前,执行董事须草拟下一个财政年度食品安全局的收支评估声明,并将其与建设计划一起上交管理董事会。
4、收支应平衡。
5、每年应最晚到3月31日,管理董事会应在下一个财政年度收支评估声明草案的基础上,制定食品安全局下一个财政年度的收支评估声明。其中包括明年建设计划和临时性工作计划。并将其提交欧委会和根据第49条欧共体与其达成协议的国家。
6、欧委会应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以下称预算管理部门)提交评估声明,与欧盟初步预算草案一起提交。
7、在声明草案的基础上,欧委会应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72条,将它认为工作计划所必要的预算和补贴列入到欧盟总预算的初步草案中,并提交给预算管理部门。
8、预算管理部门应授权拨付给食品安全局的补贴。
预算管理部门应为食品安全局的制定建设计划。
9、预算应由管理董事会制定,并成为最终预算,在欧盟总预算最终制定后。适当时,应随之而调整。
10、管理董事执行任何可能显著影响预算基金的计划的意图,应尽快通知预算管理部门,特别是与租用或购买房产有关的计划。也应通知欧委会。
当预算管理部门的一个分支机构通报了其发表意见的意图,它应在通报此计划后6个月内向管理董事会提交其意见。
第44条 食品安全局预算的实施
1、执行董事执行食品安全局预算。
2、最迟在每一财政年度的3月1日,食品安全局的财务官员应就临时帐目向欧委会的财务官员沟通,并提交本年度的预算和财政管理报告。欧委会的财务官员应依据基本财政法规第128条整合机构和分散机构的临时帐目
3、最迟在每一财政年度的3月31日,欧委会的财务官员应提交食品安全局的临时帐目给审计院,同时提交本年度的预算和财政管理报告。本年度的预算和财政管理报告也要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
4、接受审计院依据基本财政法规第129条对食品安全局的临时帐目的审查,执行董事应根据其职责制定食品安全局的最终帐目并提交给管理董事会。
5、管理董事会将就食品安全局的最终帐目发表其意见。
6、最迟在每一财政年度的6月1日,执行董事应向欧洲议会、理事会、欧委会和审计院提交最终帐目,同时提交管理董事会的意见。
7、最终帐目应公布。
8、最迟在9月30日,执行董事应向审计院的审查作出回应。此回应也应发给管理董事会。
9、执行董事应根据基本财政法规第146(3)条,在欧洲议会的要求下,向其提交所有必要信息,以使此财政年度中解聘程序能顺利实施。
10.欧洲议会根据理事会多数票的推荐,应在N+2年的4月30日之前,解聘完成了N年预算的执行董事。
第45条 食品安全局收费
在本法规执行3年后,经咨询食品安全局、成员国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欧委会应发表关于在共同决定程序下的立法议案的可行性和适当性的报告。
第6部分 一般条款
第46条 法人地位和权利
1、食品安全局须拥有法人地位,在所有成员国中,其拥有法律赋予法人的最为广泛的权利,特别是,其可以获取和处理动产和不动资产,以及制定法律程序。
2、欧洲共同体的权利和豁免协议也适用于食品安全局。
第47条 义务
1、食品安全局的合约义务应由适应于该合约的法律所规定 ,欧共体法院有权根据包含在食品安全局签订的合约中的任何仲裁条款做出判决。
2、对于非合约义务,食品安全局须依照成员国法律的一般原则,对其或其雇员在履行职责中引起的损失做出赔偿,法院对任何关于损失赔偿的争论有司法权。
3、食品安全局雇员的个人义务应由适用于食品安全局员工的相关条款所规定。
第48条 员工
1、食品安全局员工应服从适应于政府及欧洲共同体其他员工的法律法规。
2、对于其员工,食品安全局应授予其一定的权利。
第49条 第三国的参与
食品安全局应向已与欧共体达成协议的国家开放,如果这些国家在本法规覆盖的范围内采纳并应用了欧共体法律。
应根据协议的相关条款作出相应安排,特别是说明这些国家参与食品安全局工作的种类、范围和形式,包括参与食品安全局操作的网络的条款,还包括食品安全局可向其委派任务的管理组织的名单、财政贡献和员工。
第四章 快速预警系统,危害管理和紧急情况处理
第1部分 快速预警系统
第50条 快速预警系统
1、针对由食品或饲料对人体健康引起直接或间接风险建立网络快速预警通报系统,此网络应囊括成员国、欧委会和食品安全局。成员国、欧委会和食品安全局应在网络内指派一个联络点,联络点也作为网络成员。欧委会对此网络的管理负责。
2、网络中的某一成员如发现任何有关食品、饲料引发的人类健康直接或间接风险的信息,应立即在快速预警系统下通知欧委会,欧委会应立即将此信息传达给网络中的各成员。
食品安全局可对通报补充发布一些科学技术信息,将对成员国采取的快速、适当的风险管理活动有利。
3、不减少其他欧共体法律的要求,成员国应立即对以下列内容通报委员会:
(1)为了保护人类健康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和快速行动,如严格限制市场准入,强制撤出市场,食品或饲料的召回等。
(2)当对人体健康有严重风险,需要采取快速行动时,对经营者的任何建议或与其达成的任何协定,不论是自愿的还是强制的。这包括旨在阻止、限制市场准入、对市场准入提出特殊条件,或阻止、限制食品或饲料的最终用处、对其最终用途提出特殊条件。
(3)欧盟境内发生的,由于对人类健康产生直接或间接风险,而由边境的管理部门拒绝入境任何一批或一个集装箱的食品、饲料。
发表通报信息的成员国,应同时提供其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为何采取此类措施的详细说明;并在适当时候,后继通报其补充信息,特别是在通报的措施已更改或取消时。
欧委会应立即依据以上条款将获得的通报信息及补充信息传达给网络的各成员。
在欧盟境内,边境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拒绝一批或一集装箱货物入境时,欧委会应立即通报欧盟的所有边境和作为原产地的第三国。
4、如果警示通报所涉及的产品已经对第三国出口,欧委会应通知该国适当的信息。
5、成员国应立即将在预警系统接到通报后采取的措施通报给欧委会,欧委会须立即将此信息传达给网络的各成员。
6、快速预警系统可向申请国、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开放,在欧共体和这些国家或国际组织协议的基础上,并根据协议中规定的程序。应建立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并采取与欧共体机密措施相当的机密措施。
第51条 执行措施
欧委会应制定第50条的实施措施,经与食品安全局讨论后,并根据第58(2)条提到的程序。这些实施措施应说明,特别是传递通报和补充信息的特定条件和程序。
第52条 快速预警系统的保密性规定
1、根据第10条提到的信息原则,网络中关于由食品引起人体健康风险的信息一般应公布与众。一般情况下,公众应能获取产品的标识、风险的类型及采取的措施等信息。
但是,网络中的各成员须采取措施确保职工不对外泄露得到的在正常情形下属于专业机密的信息。除非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而必须公布与众的信息。
2、对于专业性机密的保护,不能阻止向管理当局传递在食品及饲料领域的关于市场监管及强制措施的影响等方面的信息。管理当局接受到专业性机密信息应根据第一段确保机密的保护。
第2部分 紧急情况
第53条 对欧共体内及从第三国进口的食品和饲料在紧急情形下的措施
1、显而易见,当食品或饲料不管是欧共体内生产还是从第三国进口,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环境产生严重危害,而各成员国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避免时,欧委会应根据第58(2)条所述程序,并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立即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a)对于欧共体生产的食品或饲料:
(i)中止该食品的市场销售或使用;
(ii)中止该饲料的市场销售或使用;
(iii)为该食品或饲料制定特殊条件;
(iv)其他适当的过渡性措施。
(b)对于从第三国进口的食品或饲料:
(i)中止从该第三国的所有地区的食品和饲料的进口。适用时,中止从该国转运的产品。
(ii)制定从该国的所有地区进口食品或饲料的特殊条件。
(iii)其他适当的过渡性措施。
2、但是,在紧急情形下,欧委会可在与相关成员国商议并通知其他成员国后,临时采取第1段中提到的措施。
欧委会应尽快并最多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第58(2)条提到的程序对采取的措施进行确认、修改、取消及扩大范围等,并且欧委会所作决定的理由须及时公布于众。
第54条 其他紧急情形下的措施
1、当成员国正式通知欧委会须采取紧急措施,而欧委会没有根据第53条采取行动时,成员国可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同时,须立即通知其他成员国及欧委会。
2、10个工作日内,欧委会须在欧盟根据第58(2)条制定的程序,向根据第58(1)条建立的委员会报告临时保护措施的扩展、修改、废止。
3、成员国可保持自己的临时保护措施,直至欧共体制定了措施。
第3部分 危害管理
第55条 危害管理的一般计划
1、欧委会须在与食品安全局和各成员国紧密合作下,制定食品或饲料安全领域的危害管理的一般计划。(此后一般计划即指此)。
2、一般计划须标明食品和饲料对人类健康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危害的情形的类型,若这些危害不可能避免、消除或通过已有条款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或仅按照第53条和54条的规定还不能充分管理。
一般计划还须标明管理危急所需的操作程序,包括采取的透明度原则和交流策略。
第56条 危害管理小组
1、在不影响其确保欧共体法律实施的职责的情况下,当欧委会确定了食品或饲料对人类健康有严重的直接或间接风险,且由现有条款不能防止、消除或减轻风险,或由第53、54条不能管理到位的,应立即通知成员国和食品安全局。
2、欧委会须尽快建立危急管理小组,食品安全局须参与其中,并在必须时提供科学技术帮助。
第57条 危害管理小组的任务
1、危害管理小组须负责收集、评估所有相关信息,并确认应用措施,尽快地将对人类健康的风险阻止、消除或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2、危害管理小组可申请任何公众或个人的帮助,以便利用其专长来有效管理危急。
3、危害管理小组须将风险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告知公众。
第五章 程序和最后条款
第1部分 常委会与调停程序
第58条 常委会
1、欧委会须由食品链和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协助(此后简称为常委会)。常委会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并由欧委会的代表担任主席。常委会应分部门处理相关事务。
2、以本段所述作为参考,应遵照决议1999/468/EC第7、8条的规定,和第5条制定的程序。
3、决议1999/468/EC第5(6)条所需期限为3个月。
第59条 授予常委会的职责
常委会须按本法规及其他相关欧共体条款规定的情况和条件下执行赋予其的任务,也可在主席要求下或在某成员国提出书面申请后检查这些条款所覆盖的其他任何事项。
第60条 调停程序
1、不影响对其他欧共体条款的应用,某一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在食品安全领域采取的措施有异议时,不管其是与本法规不相符,或是可能影响内部市场,须向欧委会指出,并由欧委会通知相关的其他成员国。
2、两个相关成员国须和欧委会尽力来解决问题。若不能达成一致,则欧委会可请食品安全局提出相关事项的科学意见。食品安全局提出意见的条件及提出意见的时间期限,须在征求两个相关成员国的意见后,由欧委会和食品安全局达成多边协议。
第2部分 最后条款
第61条 审核条款
1、在2005年1月1日前及其后每隔六年,食品安全局须同欧委会一起根据管理董事的参考条件对其业绩进行独立的外部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作实践和食品安全局的作用。评估应在欧共体水平和国家水平上均考虑到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食品安全局管理董事会应检查评估结论,并向欧委会建议食品安全局和其工作实践所需的改进。评估与建议应予公开。
2、2005年1月1日前,委员会应公布第IV章第1.2部分实施的经验报告,
3、第1、2段所述的报告及建议应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
第62条 食品安全局及食品链与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
1、在欧共体法律中,所有涉及到食品科学委员会,动物营养科学委员会,兽医科学委员会,杀虫剂科学委员会,植物科学委员会和科学指导委员会的,都应被食品安全局所取代。
2、在欧共体法律中,所有涉及到食品常委会、饲料常委会和兽医常委会的,应被食品链及动物健康常委会所取代。
在基于及包括指令EEC76/895,EEC86/362,EEC86/363,EEC90/642及EEC91/414(关于植物保护产品和制定最高残留水平)的欧共体法律中,所有到涉及植物健康常委会的,应被食品链及动物健康常委所取代。
3、为了完成第1、2段的目标,“欧共体法律”应指所有欧共体法规,指令及决议。
4、指令EEC68/361、EEC69/414,及EEC70/372废止。
第63条 欧洲药品评估机构的权限
本法规对法规EEC2309/93、法规EEC2377/90、理事会指令EEC75/319及理事会指令EEC81/851授予欧洲药品评估机构的权限不产生矛盾。
第64条 食品安全局运作的开始
食品安全局应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运作。
第65条 法规生效
本法规将在欧共体官方公告上发表20日后生效。
第11、12、14、20条从2005年1月1日生效。
第29、56、57、60与62(1)条在科学委员会及科学小组成员任命的日期生效,任命应在“C”系列官方公告公布。
本法规完全、直接应用于所有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