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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饲料法规

2019-07-30 17:31 

日本饲料法规《确保饲料的安全性及改善其品质的相关法律》(昭和28年4月11日法律第35号)于1953年颁布,之后《确保饲料的安全性及改善其品质的相关法律实施令》(昭和51年7月16日政令)、《确保饲料的安全性及改善其品质的相关法律施行规则》(昭和51年7月24日农林省令第36号)、《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成分规格省令》(昭和51年7月24日农林省令第35号)、《饲料安全评价标准》(昭和63年4月12日.63畜B第617号)等相关的政令、省令以及有关告示和通告逐步颁布,经过50多年10多次的修改,形成了从饲料原料生产(进口)、饲料制造、经营和使用,以及新产品审定、特定饲料、企业登一记与变更、禁止事项、饲料标准、监督检查、检查经费和处罚听证等完整的饲料法律体系。

日本的《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成分规格省令》中不管是对饲料中含有的的饲料添加剂(注:包括允许在饲料中添加的药物添加剂)还是饲料添加剂产品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还特别有一条对用于赋形物质、稀释物质以及其他饲料添加剂制造所需的物质作了规定,值得我们借鉴以完善对饲料安全的控制措施。

日本已于2006年5月29日起实施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等)残留“肯定列表制度”,并执行新的残留限量标准。与日本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对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的要求更加全面、系统和严格。“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 list system)是日本为加强食品(包括可食用农产品)中农业化学品(包括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残留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新制度。该制度要求: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含量不得超过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对于未制订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即0.01m眺g。“肯定列表制度”提出了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管理的总原则。厚生劳动省根据该原则,采取了以下三项具体落实措施:

(1)确定“豁免物质”,即在常规条件下其在食品中的残留对人体健康无不良影响的农业化学品。对于这部分物质,无任何残留限量要求;
    (2)针对具体农业化学品和具体食品制定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包括3种类型:
A、在所有食品中均“不得检出(ND)”的农业化学品;

B、针对具体农业化学品和具体食品制订的“暂定标准”;
C、未制定暂定标准但在“肯定列表制度”生效后仍然有效的现行标准。

(3)对在豁免清单之外且无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制定“一律标准”。
日本针对具体农业化学品在具体食品中的残留制订的“暂定标准”有50000多项, 涉及兽药和饲料添加剂200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