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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蔬菜水果的进口要求

2019-07-29 17:56 

日本对进口蔬菜水果的要求在《食品卫生法》中有相关规定,并且对进口的蔬菜水果还须按照《植物保护法》在入境口岸接受检查,之后,蔬菜水果果的进口安排须依照《食品卫生法》办理。进口的蔬菜水果必须附有原产地主管机构签发的《品质及状况证明书》。进口商须凭此证明书,向农林水产省设于入境口岸的植物保护站申请《植物进口检验申请书》。《日本农业标准法》主要规定了蔬菜和水果产品必须附贴标签,注明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地来源、生产商名称、进口商的运输公司、产品的份量体积、大小或等级。
1. 日本对进口蔬菜水果的检验检疫程序
   经过检疫所检验之后的蔬菜水果,应将《食品进口通知单》的两个副本提交给厚生劳动省检疫站主管食品检验的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在检疫站审查和检验后,若没有发现问题,将在通知单上加盖“通知”字样,并将一份副本返回给出口商。
   注明农残标准是针对水果和蔬菜提出的。参照《食品卫生法》和其他关于农残标准的相关法律。
   首次进口的加工产品的进口商须提交说明详细成分和加工工艺流程的参考资料。
   可能受黄曲霉素污染的坚果须进行黄曲霉素检验。
   用于果汁饮料保存、着色以及加甜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新鲜水果蔬菜进行卫生检验时,主要检查食品添加剂(抗真菌剂、包衣剂、着色剂等)和农药残留。对于每一种水果蔬菜,都规定了允许使用的化学药物和农药残留的标准,出口商应了解这些农残标准。
2. 日本对进口蔬菜、水果的卫生安全检疫要求

要求依据《植物保护法》从其他地区进口水果和蔬菜须进行检疫。

用糖、亚硫酸、醋酸、酒精等浸泡的脱水水果和鲜水果,包括杏、无花果、柿子、杨桃、李子、梨、枣、海枣、菠萝、香蕉、木瓜、葡萄、芒果、桃和龙眼, 不需为防止植物传染病的目的进行检疫。

进口蔬菜和水果时,进口商应通过附上如《植物进口检验申请》的相关文件向植物检疫站申请检验,并附带由出口国植物传染病防治机构签发的植物传染病防治证书。

检验中一经发现带有害虫或被害虫损坏时,须进行熏蒸和消毒处理。

熏蒸必须由特定机构在进口码头特定的熏蒸仓内执行,以防止传染病扩散,处理费用由进口商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