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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修订《特别卫生管理食品的进口卫生条件》

2019-07-23 15:26 

6月19日,韩国食药处发布2019-48号告示,修订《特别卫生管理食品的进口卫生条件》。

1、新增特别卫生管理食品。

(1)新增冷冻食用鱼头、冷冻食用鱼头可食部位、冷冻食用鱼内脏、冷冻食用软体动物内脏等。

(2)对相应品种的鱼类做具体规定。

2、规定允许进口的特别卫生管理食品的出口国和品种目录。

3、制定进口卫生评价详细流程。

(1)进口卫生评估程序启动后,出口国政府按提交韩国政府问卷的答复顺序进行进口卫生评估。

(2)出口国政府的答复材料在送交大韩民国政府调查问卷后超过一年未提交时,可中断进口卫生评估。

4、新增进口卫生条件。

(1)特别卫生管理食品的处理形式,应符合大韩民国卫生相关规定中的标准及规格进行生产、加工、制造。

(2)特别卫生管理食品海外生产厂由出口国政府管理,特别卫生管理食品海外生产厂应作为注册的海外制造厂运营食品安全管理系统。

(3)规定特别卫生管理食品海外生产厂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标准和召回流程及方法。

5、确定出口国政府卫生证明签发规定。

出口国政府对于特别卫生管理食品按照第6条进口卫生条件生产、处理等信息进行确认并证明。

6、规定出口国政府的通知义务。

在出口国或其他区域发生特别卫生管理食品危害时,出口国政府需通知韩国政府。

7、制定特别卫生管理食品的海外生产商管理规定

通过进口卫生评估,相应出口国政府对特别卫生管理食品海外生产商实施卫生检查,将批准为出口韩国海外生产商目录通报给韩国政府。

8、制定特别卫生管理食品现场检查规定

食药处需要核实特别卫生管理食品进口卫生条件违规事实及出口国政府通报信息时,可以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对出口国政府和海外生产商,可与卫生管理相关方进行面谈或查看相关资料。

9、制定特别卫生管理食品许可进口时进行询问的相关规定

食药处可对进口卫生评价相关部门、专家以及利益相关方进行询问和征求意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10、制定出口国政府的卫生检查机构管理规定

由出口国政府对特别卫生管理食品的试验检查机构开展检测能力的监管。

以上内容自2019年6月19日正式实施。